最近看到一则新闻:近日,海关在某港口岸出口货运渠道查获某著名品牌的水曲柳家具一批,并移交相关海关部门处置。之前办理的案件或咨询多为红木,原木或其制品。多为进口时被查获,而这次的为出口的水曲柳制品,还是较少见的,所以有一些思考和总结。
问题一:水曲柳及其制品的属性是什么?
水曲柳是木犀科,梣属落叶大乔木,高可达30米,树皮厚。分布于中国东北、华北、陕西、甘肃、湖北等省。与胡桃楸、黄菠萝被称为中国东北珍贵的“三大硬阔树种”,它们的木材坚硬致密,纹理美观,是工业和民用的高级用材。
依据《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说明,水曲柳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二级野生植物。
问题二:水曲柳及其制品的进出口属性?
在进出口过程中,如果是水曲柳原木,海关的监管条件代码为“8”“F”也即,禁止出口和持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进口。简单说,就是不可以出口和持证进口。
那水曲柳制品呢?将原料制成成品后具有加工的属于,那是否可以自由进出口呢?
举例说明,以家具来说,如果是水曲柳制家具如坐椅、床品等,海关的监管条件代码为“ABEF”,即因其属于濒危木制家具,除需正常通关所需资料外,还需要“濒危物种允许进口证明书”或“濒危物种允许出口证明书”,简单说,如果加工成商品后,仍需持证进出口(虽然可以出口,但是有条件的,即持证出口)。
问题三:无证出口水曲柳制品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
企业在进出口过程中,一般交由关务人员或报关公司处理,而这些人员对于报关专业知识和流程会比较清楚,但对于涉及的风险一般是知道,但并不一定确知,在以往接手的案件来看,企业有可能会变更一个名称来报关,虽然只是一字之差或几个数字之差,相关的责任是不一样的。
如明知是水曲柳木制品,禁止出口,而伪报品名出口,则有可能涉嫌走私国家禁止出品的货物、物品罪。
依据量刑标准,如最终被认定涉嫌此类犯罪,涉嫌走私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十株以上不满五十株,或者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将在5年以下量刑,并处或单处罚金。超过以上数额的,属于情节严重,将在5年以上量刑,并处或单处罚金。
总结:
综上可知,因为水曲柳的稀少性和海关对其和的特殊监管属性,在我国现在法律框架下,是不可以出口和持证进口。而对于其制品,则均应持证进出口。否则,将面临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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