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个人原因辞职了有赔偿金吗(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1)

案情回顾:

2017年8月,李某入职某检测公司,担任食品安全检测技术员,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工作一年后,李某因家庭原因产生离职的念头,随即于2018年9月初向单位提出离职,递交了离职申请书,在离职申请书上载明的离职原因是“因个人家庭原因”,随后单位予以了批准。在李某入职的一年一个月的时间内,公司基于节约成本的角度考虑,未曾给李某缴纳社会保险。

李某辞职之后,听朋友说如果公司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保可以索赔,李某随即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未缴纳社保费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李某认为,自己提出辞职时,虽然写的是因个人家庭原因,但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是客观事实,所以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争议点

劳动者以个人原因辞职,后又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经济补偿金,能否得到支持?

仲裁结果

对李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根据上述法条,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但是本案中,李某辞职时,是以个人家庭原因提出辞职,并没有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情形提出离职。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严格限定在只有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才享有,因而即便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是客观事实,但李某并没有直接以此为由提出离职,视为对其自身权益的放弃,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自其向单位递交离职申请书并经单位批准之日便解除,李某也无法再次以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的规定主张再解除一次劳动合同,自然不应得到经济补偿金。

此外,李某主动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公司也予以了批准,双方属于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只有在公司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才有经济补偿金。因而,本案中,李某的仲裁请求也不应该得到支持。

律师提醒

虽然劳动者以个人原因或个人家庭原因为由提出离职后,不能再以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获得经济补偿金,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就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此外,如果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费且无法补缴而造成劳动者社保待遇损失的,劳动者依然有权追偿。

作者简介

劳动者个人原因辞职了有赔偿金吗(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2)

柴欣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专业领域:争议解决、企业及政府法律顾问、知识产权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民事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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