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开宝马车撞宝马案最后判决(南京宝马案肇事者一审被判11年)(1)

被告人王季进说,如果当时自己意识清醒,悲剧绝对不会发生

撞击造成一辆轿车解体,解体后的车体以及碎片又撞上了多辆汽车 资料图片

A04版

2015年6月20日,在南京市繁华路段———友谊河路与石杨路交叉口,发生一起惨烈车祸。一辆宝马七系轿车高速闯红灯通过路口,撞上正在左转弯的一辆马自达轿车,马自达轿车被撞解体,车上两人当场死亡。

记录下车祸现场惨烈一幕的视频,一度在网络上热传;车祸时肇事车辆的车速达到了惊人的195.2公里/小时;事后肇事司机被认定为“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种种因素,让这一案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对被告人进行了两次精神鉴定后,昨天,备受社会关注的南京“6·20”宝马车肇事案1日一审开庭。 南京市秦淮区法院一审判定,被告人王季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

法院认定的事实——肇事车以限速3.25倍车速冲进正常行驶的车流

事发后,该案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关注。随之而来的,是各种各样的说法。

根据庭审中控辩双方出示的证据,尤其是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录像、血液检查、两次法医学鉴定、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等,法院认定了相关事实——

事发前细节:

王季进系南京市季进装饰材料经营部业主。2015年6月20日上午11时40分许,王季进用其手机拨打110报警,妄称有人要害自己,手机已被监听等。

上午11时45分,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上坊派出所民警与其联系并询问情况,其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对其报警行为登记备案,并拒绝向警方透露个人信息。

事发时车速:

2015年6月20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王季进驾驶陕AH8N88宝马轿车离开五洲家居装饰广场,当行驶至限速60公里/小时的军农路路口时,车速已严重超限,以144.5公里/小时通过该路口。

之后,王季进继续沿城区主要道路加速行驶约800米至友谊河路路口,在前方直行、左转交通信号灯均为红灯禁行的状态下,违章进入左转弯车道高速直行,并以限速3.25倍的195.2公里/小时的速度,冲进横向正常行驶的车流中。

随后,宝马轿车猛烈撞上在该路口由南向西正常左转弯行驶的被害人薛某(男,殁年24岁)驾驶的苏AC383V轿车。

事件的后果:

撞击导致苏AC383V轿车当即解体,车内的薛某、刘某(女,殁年26岁)当场死亡。

该车解体的车体及碎片飞出,撞上正常行驶的苏A83126出租车、苏A69759公交车和周围的苏A76272、苏A85019、苏A6JK58等多辆轿车。

事件致6辆轿车、公交车毁、损,车辆损失共计人民币20.99656万元。

回顾:从事发到判决

2015年6月20日

王季进在南京市秦淮区驾驶一辆宝马轿车冲入车流,造成一辆马自达轿车上2人死亡。

2015年6月21日

王季进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

2015年7月4日

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王季进批准逮捕。

2015年8月31日

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为:“王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2016年4月

被害人薛某近亲属质疑上述鉴定结论,申请重新鉴定。

2016年10月

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的鉴定结果再次认定,王季进在行为前、行为时患有精神病,肇事时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2017年2月

受害者家属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不会再申请进行第三次鉴定。

2017年4月1日

该案一审宣判,被告人王季进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

事发后,肇事者王季进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而被刑拘、批捕,为何一审最终认定其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两次精神鉴定又对量刑有怎样的影响?民事赔偿诉讼进展情况如何? 此案的主审法官肖海祥对这些焦点问题进行了解答。

为何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而非“交通肇事罪”?

主审法官:

该案看上去很像交通肇事罪。但在仔细分析案情后,可明确:被告人的高速驾驶行为已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王季进肇事路段是他经常路过的路段,全程限速60公里/小时,他应该比较清楚。然而,肇事当天其车速之快超出常人想象:在肇事路口时,车速为195.2公里/小时。

不仅是超速,王季进驾车也没有按行车方向行驶,而是借左转弯道直行;经过肇事路口时,面对红灯没有做任何减速,直接通过。这是繁华路口,东面是绕城公路,南面是高速公路入口,东边是大型社区,交通流量巨大,危险程度足以对不特定人群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交通肇事是一种过失行为,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王季进对为何开这么快的车,没有做任何供述,因此认定其行为存在直接故意缺少证据。但我们认为,被告人违反交规,高速驾驶,到路口也不减速,存在放任故意,即间接故意,与交通肇事有别,应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定交通肇事罪,定性不仅不准确,量刑也会低得多,将是对其犯罪行为的放纵。

为何进行了两次精神鉴定?

主审法官:

辩护人在案发初期会见被告人时,感觉与被告人无法正常交流,似乎存在精神问题,于是提出鉴定申请。公安机关也了解到,事发之前王季进曾用其手机拨打110报警,妄称有人要加害于他。

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结果是被告人患有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认定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一名被害人家属对第一次鉴定结果存在异议,要求再次鉴定。根据相关法律,受害人家属有这样的权利。收到申请后,法院通过庭前会议的方式,征求了控方、被告人以及另一名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决定启动二次鉴定程序。这次鉴定委托北京的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进行。

精神鉴定结果对量刑有何影响?

主审法官:

刑事责任能力按刑法规定分为三类,一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二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三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通俗来讲,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即首先是有一定的识别能力和控制能力,但与正常人相比有所削弱,量刑一般会从轻或减轻。但如果罪行非常严重,社会危害非常大,也可以考虑不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王季进系限制责任能力,但是结合其犯罪行为的危险程度造成的严重后果,又未能积极赔偿,故合议庭认为对其不适合减轻处罚,只能依法适当从轻,故作出如上判决。

肇事者身份如何确定? 民事赔偿诉讼进展如何?

主审法官:

根据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物证检验报告书,证实事发当天,从该宝马轿车驾驶位车内拉手、方向盘上等八个位置提取血迹检出的DNA与王季进血样的DNA相同。

王季进系南京市季进装饰材料经营部业主,2015年年初,以人民币40万元从其连襟苏某处购得该辆宝马轿车。

案件发生后,被害人家属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因车辆有投保,且保额较高,案件的定性对民事赔偿可能会有影响。因此,这个案件的民事赔偿诉讼目前处于中止状态,以等待刑案处理结果。

据了解,截至目前,被告人仅赔偿两名被害人家属各5万元。 综合新华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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