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部评定a级景区(4A级旅游景区等级创建分数不低于1010分)(1)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评定细则根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 和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GB/T17775—2003)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本细则共分为三个部分,总分1200分,其中创建5A级不低于1130分,创建4A级不低于1010分,创建3A级不低于890分,创建2A级不低于720分,创建1A级不低于600分。

文旅部评定a级景区(4A级旅游景区等级创建分数不低于1010分)(2)

细则一: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

1、本细则共计 1000 分,共分为 8 个大项,各大项分值为:旅游交通 130 分;游览235 分;旅游安全 80 分;卫生 140 分;邮电服务 20 分;旅游购物 50 分;综合管理 200分;资源和环境的保护 145 分。

2、5A 级旅游景区需达到 950 分,4A 级旅游景区需达到 850 分,3A 级旅游景区需达到 750 分,2A 级旅游景区需达到 600 分,1A 级旅游景区需达到 500 分。

细则二:景观质量评分细则

1、本细则分为资源要素价值与景观市场价值两大评价项目、九项评价因子总分100 分。其中资源吸引力为 65 分,市场影响力为 35 分。各评价因子分四个评价得分档次。

2、等级评定时,对评价项目和评价因子由评定组成员分别计分,最后进行算术平均求得总分。

3、“规模与丰度”评价因子中的“基本类型”参照《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GB/T18972—2003)第 9 页附录 A。

4、5A 级旅游景区需达到 90 分,4A 级旅游景区需达到 80 分,3A 级旅游景区需达到 70 分,2A 级旅游景区需达到 60 分,1A 级旅游景区需达到 50 分。

细则三:游客意见评分细则

1、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对游客意见的评分,以游客对该旅游景区的综合满意度为依据。

2、游客综合满意度的考察,主要参考《旅游景区游客意见调查表》的得分情况。

3、《旅游景区游客意见调查表》由现场评定检查员在景区员工陪同下,直接向游客发放、回收并统计。

4、在质量等级评定过程中,《旅游景区游客意见调查表》发放规模,应区分旅游景区的规模、范围和申报等级,一般为 30~50 份,采取即时发放、即时回收、最后汇总统计的方法。回收率不应低于 80%。

5、《旅游景区游客意见调查表》的分发,应采取随机发放方式。原则上,发放对象不能少于三个旅游团体,并注意游客的性别、年龄、职业、消费水平等方面的均衡。

6、游客综合满意度的计分方法:

(1)游客综合满意度总分为 100 分

(2)计分标准:

①总体印象满分为 20 分。其中很满意为 20 分,满意为 15 分,一般为 10 分,不满意为 0 分。

②其他 16 项每项满分为 5 分,总计 80 分。各项中,很满意为 5 分,满意为 3 分,一般为 2 分,不满意为 0 分。

(3)计分办法:先计算出所有《旅游景区游客意见调查表》各单项的算术平均值,再对这 17 个单项的算术平均值加总,作为本次游客意见评定的综合得分。如存在某一单项在所有调查表中均未填写的情况,则该项以其他各项(除总体印象项外)的平均值计入总分。

7、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游客意见综合得分最低要求为:

5A 级旅游景区:90 分

4A 级旅游景区:80 分

3A 级旅游景区:70 分

2A 级旅游景区:60 分

1A 级旅游景区:50 分

申报 4A 级的旅游景区,由所在地旅游景区评定机构逐级提交申请报告、《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和创建资料,省级旅游景区评定机构组织初评。初评合格的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评定机构向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提交推荐意见,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通过明查、暗访等方式进行检查,对达标景区对外公告,颁发证书和标牌

4A 级及以下等级景区复核工作主要由省级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和实施,复核分为年度复核与五年期满的评定性复核,年度复核采取抽查方式式,复核比例不低于 10%。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文旅部评定a级景区(4A级旅游景区等级创建分数不低于1010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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