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审议了种子法修正草案随即,审议后的草案在人大网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截至2021年9月18日此次种子法修正草案,涉及多项修订,其中最引人瞩目的,是“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中国农科院作物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录祥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一制度也是国际上自1991年以来普遍采用的制度,其本质是更大力度保护品种原始创新的知识产权,相信在未来,市场的创新环境会大为改善,真正更好的新品种,也会越来越多”,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种子生产和育种的区别?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种子生产和育种的区别
8月20日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审议了种子法修正草案。随即,审议后的草案在人大网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截至2021年9月18日。此次种子法修正草案,涉及多项修订,其中最引人瞩目的,是“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中国农科院作物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录祥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一制度也是国际上自1991年以来普遍采用的制度,其本质是更大力度保护品种原始创新的知识产权,相信在未来,市场的创新环境会大为改善,真正更好的新品种,也会越来越多。”
4次修订,种子法经历了什么
2000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和种子相关的法律,其目的包括“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推动种子产业化,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等。
2004年,种子法经历了第一次修订,修改了两条与林木种子相关的条文。2013年,种子法第二次修订,细化了种子检验员的考核主体。
2015年,种子法迎来第一次大修,增加了新品种保护和扶持措施两个章节。对植物新品种的授权条件、授权原则、品种命名、权利范围及例外、强制许可等做出了规范,将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从行政法规上升到法律层次。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修订后,建立了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制度,设立了品种审定绿色通道、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度。刘录祥解释,在修订之前,新品种审定较难,程序复杂、渠道较少,这让许多从事育种的种业企业、科研单位的新品种成果难以获得及时认可和推广应用。所以,修订后的种子法给后续的品种审定拓宽了渠道,采取了简政放权、促进创新的措施。
2021年,种子法迎来第四次修订,刘录祥说,“我国种子法实施时间不长,但修订次数较多,这和我国种业迅速发展有关,因此需要不断地修订,以适应新的发展阶段。这次修订,其实也已经酝酿好几年了,其背景是原本的种子法一些条款已经很难有效促进种质创新,因此需要更进一步完善创新鼓励的措施。”
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是什么
在此次拟修订的多个内容中,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备受关注。何为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为何这一制度被称为此次修订的核心?
刘录祥解释,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保护的是品种关键或核心的性状,对模仿性、修饰性、跟踪性等育种进行了商业化的限制,主要是为了保护育种者的核心利益,促进育种创新。“在现实中,一个市场价值好的品种育成,常常会引发一窝蜂的跟风,跟风者对该品种加以改造、修饰、模仿后,可以快速育成新品种,加以推广。虽然这些修饰品种与原始品种也存在显著区别,但实际上,其主打的与原始品种一致的核心或关键性状没变。以玉米举例,一些高耐密植和可籽粒机收、抗逆性或特殊品质性状等,还是主要继承了原始品种的。”
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建立后,是否意味着不允许模仿、修饰、跟踪等形式的育种,刘录祥解释,并非如此,“从国外实施该制度的经验看,一般情况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并不限制研究领域的授权,只是在商品化、市场化的领域中有所限制。也就是说,研究并不受影响,只是不能通过修饰、模仿、跟踪育种去获得商业利益。”
在国际上,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是普遍实施的制度,为何我国以前并未采用这一制度?刘录祥介绍,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和种业发展的阶段和水平有关。在当前,我国种业发展已经到了一定水平,有了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基础和条件,而且,这一制度对未来的种业创新发展,也有极为重要的作用。据透露,近年来,种业领域及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一直在讨论,并在水稻上开展了试点。
改变种子同质化的现状
种子法修订草案显示,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是为激励育种原始创新,从源头上解决种子同质化严重问题。
我国种子同质化问题有多严重?刘录祥介绍,近3年来,我国每年通过审定的品种有四五千个,其中玉米品种占了近一半,其次是水稻、小麦、大豆等主要粮食作物。这些新品种中,不乏一些创新性的重大品种,并能够得到快速产业化应用,但大部分仍然属于不同程度的模仿性、修饰性品种,缺乏自己个性化的关键性状,其面向产业应用的关键性状,主要还是来自于已有的品种。
这也意味着,市场上大量表面上名字不同、来源不同的新品种,其实都是来自少数几个甚至同一个已有品种,“用专业术语讲,就是品种的遗传相似性极高”,刘录祥说。“从种业创新发展的角度看,不能鼓励这样的现象长期存在。”
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能否改变种子同质化的现象?刘录祥介绍,过去几年水稻领域的试点中,效果非常明显。“不论是科研单位、科研人员还是种业企业,都非常欢迎这一制度。因为这一制度保护的不仅是创新研究者的权益,更保护了每一个人的利益,包括研究者、科研单位、市场机构以及农民。”
此次种子法修正草案中,将实质性派生品制度入法,刘录祥认为意义重大,“以前的试点,是行政性、制度性的尝试,这一次是提升到法律的层面,这意味着,未来对侵权责任的认定将更加严厉,对育种创新的保护也将更加完善”。
新制度将逐步实施
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将如何建立?哪些领域的种子将得到这一制度的最先保护?记者注意到,草案做出了授权性规定,实质性派生品种实施名录及判定指南等,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及有关法律确定。自实质性派生品种实施名录发布之日起申请的植物新品种,按照实质性派生品种相关制度管理,不溯及既往。
刘录祥解释,当前草案还在征集意见的阶段,在正式修订之后,相应的法律法规也会随之变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等。刘录祥认为,这些具体的法律法规,未来修订的方向可能有两个,一个是提高保护和审定的标准,另一个是对通过模仿、修饰育成的种子,不再进行审定。
“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本质上是一种保护知识产权的制度,其目的是为了鼓励原始创新,”刘录祥说,“只有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真正鼓励种业机构乐于开展原始创新,比如种业企业,当前我国数千家种业企业,真正进行创新育种的少之又少,这某种程度和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不完善有关。如果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历经很多年育成了一个新品种,结果转眼就被模仿、跟风,别人稍加修饰就可以拿去卖,那么企业还会有动力去创新吗?”
当前,我国农作物种业市值位居世界第二,育种技术总体上已经迈入世界第一梯队,水稻、小麦等主要粮食作物品种自给率100%。刘录祥认为,在这样的情况下,想要进一步推动种业发展,“建立更新、更完善的制度,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原始创新,恰逢其时。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就是这样的制度,相信在未来,种业的创新环境将会有极大的改善,更新更好的品种也会更多”。
新京报记者 周怀宗
编辑 张树婧 校对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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