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家网红打人(法治课女子在宜家拍摄不雅)(1)

女子在宜家拍摄不雅视频。

针对女子在宜家商场内裸露身体的不雅视频,5月9日,宜家中国通过其官方微博发布声明,称坚决反对并谴责这种行为,并已第一时间向疑似受影响的商场所在城市的警方报警。

宜家事件在网络引发讨论和谴责,视频是如何拍摄及传播的?当事女子、视频拍摄者、首次上传者和传播者及宜家商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对此,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采访多位法律人士,逐一分析。

澎湃新闻注意到,网传视频中的女子在卖场的床上、沙发上、坐垫上对着镜头拍下不雅视频,其背后或旁边还有不少顾客在走动,视频中并没有出现保安上前阻止。

在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浩看来,女子在公共场所自拍艳照和大尺度视频,违反公序良俗,其本人和拍摄者的行为涉嫌违法。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可被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行政拘留。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指出,若未对视频进行传播,拍摄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犯罪。截至目前,网传视频已被平台删除,上传源头暂不得而知。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分析,此类拍摄或属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一环,传播到网上者以及转发者,无论是否本人,均属违法。

澎湃新闻注意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同时,《刑法》第364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赵占领强调,在传播过程中,是否构罪并不以是否牟利为转移。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亦有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只要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意味着,将视频上传网络的链条中,任何传播者,包括拍摄者、出镜者或其他人,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罪要求的,均可构成此罪。

此外,明知他人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帮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共同犯罪论处。丁金坤建议,网络平台发现淫秽物品,应该立即删除,防止扩大传播,违者也要被行政处罚。

对于观看视频的网友,周浩表示,如果仅观看、下载、浏览和收藏,不违法也不构成犯罪,如若再次传播的,严重者违法甚至构成犯罪。

本次事件因视频拍摄场地为宜家而备受关注,5月9日,宜家中国通过其官方微博发布声明,称坚决反对并谴责这种行为,并已第一时间向疑似受影响的商场所在城市的警方报警,同时呼吁广大消费者文明有序逛宜家,共同维护良好的购物环境。

周浩认为,商场等公共场所的负责人和管理者,负有基本管理职责,一旦发现此类行为,应及时制止或向公安机关报案。与此同时,丁金坤表示,视频事件对于宜家而言,商誉遭受损害,可对拍摄视频者提起民事侵权损失,要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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