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紫金山新闻

停止插播广告,在官网首页公开赔礼道歉,赔偿会员费58元……

以上,就是女大学生小君的诉求,因为“插播广告”一事,她将爱奇艺公司告上了法庭。

事情得从小君购买了爱奇艺会员说起。

爱奇艺广告败诉(VIP为何还被插播广告)(1)

会员:买了VIP,为何还要看广告?

2018年9月21日,小君通过充值成为爱奇艺网站“黄金VIP会员”,会员期限为3个月。小君说,她是根据“会员跳广告”的指示,点击该广告语进入付款界面,因《VIP会员服务协议》提示不明显,其未查看协议即购买了VIP会员服务。谁知,猫腻就隐藏在此。

小君认为,成为爱奇艺VIP会员后,可以不再受广告骚扰,然而,当她在观看《中国音乐公告牌》节目时,发现节目中插入爱奇艺会员宣传、卡姿兰、即刻等广告。对此,爱奇艺的解释是:该部分广告与视频进度条结合在一起,可以拖拽跳过,不属于VIP用户权益中可以跳过的广告。

这时,再回过头来仔细研究《VIP会员服务协议》,小君发现:点击《VIP会员服务协议》可查看VIP会员服务协议的内容,其中有一条关于广告的特别说明:我们会在您观看影片内容时提供“跳广告”的会员权益,您可一键关闭片头广告,但此权益可能不涉及全部影视,部分影片因版权方限制或其他限制原因,仍可能会向你呈现不同类型的广告服务,且亦不排除爱奇艺以其他方式投放广告或商业信息。

对于这样的“告知”,小君并不认可,因为藏得太深。

小君说,爱奇艺公司将“VIP”置于爱奇艺网站首页的右上端,鼠标置于“VIP”处,该项下有“了解VIP会员专享特权” 下拉菜单,点击“了解VIP会员专享特权”即进入VIP权属介绍界面,点击特权之一的“跳广告”则进入跳广告介绍界面,载明的权益内容为:VIP会员观看影视内容自动跳过的前贴片广告(约90秒),可手动跳过会员定向推荐内容,省时省心不用等待(部分片源因版权方限制,仍可能会向您呈现不同种类的广告服务)。单击右上端的“VIP”即进入付款界面,该付款界面即包含价格、付款方式(付款二维码)、《VIP会员服务协议》及《自动续费服务协议》的界面。

小君认为,爱奇艺公司使用虚假的“会员跳广告”宣传语,侵犯了其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会员跳广告”宣传语属于要约,构成合同内容,爱奇艺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义务。小君与爱奇艺公司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内容,属于格式条款,应认定为无效。爱奇艺公司在视频节目中插播广告的行为,违反《广告法》的强制性规定。爱奇艺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欺诈,应当赔礼道歉。

爱奇艺:动机不纯,并非真正的消费者

庭审中,爱奇艺公司认为,小君诉讼的动机不纯。小君购买VIP会员的目的是为了参加学校组织的创意诉讼大赛,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小君在提起本案诉讼之前已经知道会员观看的视频中存在广告,不存在侵犯知情权的情形。

日前,记者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本案在一审中,法院认为爱奇艺公司未尽到充分告知小君的义务,导致小君在观影体验等方面受到一定损害,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故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爱奇艺公司赔偿孙某某30元。一审判决后,小君、爱奇艺公司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苏州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小君购买会员服务即成为消费者,同时做公益性项目,非营利性,也不构成对相关社会秩序的妨害,不足以据此否定其消费者身份。

爱奇艺广告败诉(VIP为何还被插播广告)(2)

爱奇艺是否侵犯原告消费者知情权等?

二审法院认为,被告的会员服务,在网页上用了“会员跳广告”的显著宣传语,通常可理解为会员可以跳过、免看视频内容里插播的全部广告,但实际会员仅可跳过片头广告,片中仍有广告,而被告另以相对不显著的页面安排设定会员协议和会员特权(要点开看到),里面对“会员跳广告”实际含义作了限缩界定。

综上,应认为,原告作为消费者,在订约过程中享有对会员服务内容的充分知情权,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被告在订约前就负有以合理方式诚信告知服务内容的义务(先合同义务),而其作为更有技术条件优势的网络服务商,以带有误导性的宣传方式引导消费者购买会员服务,构成对原告知情权一定程度的侵害。会员服务中的广告本是合同内容安排,本案所涉并不违反广告法。

爱奇艺如何承担责任?

爱奇怪艺违反订约过程中诚信告知义务,侵害原告消费者知情权,致原告一定信赖利益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这其中,原告未能仔细查看具体条款,也有一定责任。因被告未能充分有效告知“会员跳广告”具体内容,致原告享受会员服务的用户体验低于预期,等值于其所购买会员价值打了折扣,据此可酌定就其会员价相应比例金额予以赔偿。会员价58元,一审酌情判赔30元,应属合理。原告主张停止插播广告和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不能成立。

法官说法:

关于互联网业态的法律规制

要保护促进互联网商业的创新,宽容互联网新业态新服务的多样化发展,司法不宜过多干预限制。但是,互联网经营仍然要有底线有尺度有规范,特别面向不特定大量网民消费者,要遵循诚信原则,不能损害网民消费者合法权益。就本案所涉网商对产品内容的告知上,应根据比例原则,界定其承担适当多一些、亦有能力做到的责任,比如网页设计上,更方便用户了解服务真实内容。

通讯员 高苑 苏中 紫金山记者 陈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