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协议内容引发巨大争议,新浪微博于9月16日发表声明,并修改了此前版本协议内容,删除了诸如“不论微博内容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可保护客体,用户同意不可撤销地授权微博平台作为微博内容的独家发布平台”等内容,但新协议依旧存在着单方面不平等条款。
没想到吧?一夜之间,你发的微博内容,要由新浪微博替你做主了。
和常见的霸王条款表现形式一样,此次微博新规也是在用户使用app时,要求其同意该app使用协议,否则将不得使用该app。微博作为主要网络社交工具,有数据显示月活跃人数达到2.97亿,如此庞大的用户基数及微博这一社交工具的相对不可替代性,只会使用户被迫接受。
按照微博新规规定,“微博内容,是指用户在微博上发布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也就是说,无论作为普通人日常晒心情、晒美食、晒风景,还是作为如商业摄影师通过微博发布其创作作品,一切微博内容的权利,都归微博“独家发布”了。很多网友认为,按微博的新规,以后在微博说过的话,就不能在朋友圈说了;在微博发过的图,就不能卖给图片库了……微博不仅不用付钱,在一定意义上,微博还可以通过售卖诸如图片使用权,获取相关利益。
不仅如此,按照新规第1大点第5小点规定,“用户同意并授权微博平台以微博平台名义就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私自复制、使用、编辑、抄袭、在第三方平台上再次发布微博内容等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投诉、诉讼等必要的维权措施”。这一规定直白地告诉用户,微博内容所有权是微博的,通过对微博内容进行维权的所得一样还是微博的。而且,如果用户“私自”将微博内容发在其他地方,微博有权状告用户。是不是匪夷所思?
16日下午,新浪微博又发布《释疑》表示,“权利本身都归属于作者”,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发布到其他平台”,但明确“未经微博平台同意,自行授权、允许、协助第三方非法抓取已发布的微博内容”。显然,这个《释疑》并没有推翻之前新规中苛刻的所谓“不可撤销的独家授权”。
很显然,微博新规已然违反多条现行法律。微博使用协议可视作合同,《合同法》中多个条款可证这一使用协议无效,第52条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则合同无效;第54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可申请合同变更或撤销。且依照《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微博新规在处理如商业图片时,将会因“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稿酬而未支付的”而涉嫌侵犯著作权;更不用说,“强迫”要求其定义的所有著作权人(新浪微博用户),无条件无偿转让著作权,违背民法“当事人意思一致”的原则。
目前,尚不可知微博此举意在何处,即便微博已经就此发布声明,也并没有让公众看出微博积极应对此事的诚意。在网友大量质疑的情况下,再一次私自修改协议便可例证。不得不说,此次微博新规利益性明显实在吃相难看。
近些年,全社会对著作权(版权)等智力成果保护的认识不断加强,使得人们已经能够意识到其重要性。但微博新规此举,着实令人大跌眼镜,也是与全社会共同认知背道而驰。霸王条款常见,但如此“义正言辞”地通过格式条款,让用户被迫接受并交出个人权利,实在匪夷所思。毕竟,社交工具不止微博一个。而现在紧要的是,微博还欠所有用户一个合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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