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曙明


  


  

外举不避仇内贤不避亲出自(举贤不避亲与程序正义)(1)

  


  最近,某省卫视的一档舞蹈比赛节目很火,前几天跟着家人看了一场,也是目前为止争议最大的一场。那是一场晋级赛,参赛选手赢了继续比赛,输了到此为止。争议来自一名评委,当天参加晋级赛的选手中,有一名是她的学生,这名学生参加了三轮一对一PK投票,每次都是在另外两名评委投成1∶1的情况下,她“一票定音”将票投给自己学生,后者因此成为第一个晋级的选手。对于这名评委的做法,有人认为是偏袒,有人说是“举贤不避亲”。

  我不评价那位选手的专业水准,一是没能力评价,二是说了没意义。专业水准是一个主观判断,在选手水平相近的情况下,对于谁更该晋级,见仁见智很正常。而那名评委德艺双馨,我更倾向于相信选择自己学生是“举贤不避亲”的结果。不过,如果有人不信,坚持认为是师生关系起作用,我也拿不出任何让对方信服的证据,从这个角度看,这注定是一桩“悬案”。

  “悬案”是有代价的。代价首先是,如果这名评委的选择没有任何徇私因素,那么,部分人内心形成的确信,会让其承受“不白之冤”。代价还包括,“评委是否公正”的疑问让节目公信力受到损害。这是一档舞蹈比赛,一个电视节目,代价尚且如此,如果这样的“悬案”发生在事关人命、财产的案件办理中,发生在事关命运、前途的人才选拔、干部升迁中,代价会更大。

  评委和选手的特殊关系决定了,哪怕评委秉公办事,也可能被质疑有私心;证明自己没私心的方式,似乎只有“大义灭亲”一条路,但这对参赛选手又不公平。这样的场合,有特殊关系的人不参与投票,是避免上述问题的唯一选择。所以,这件事最值得反思的问题,不是这名评委为什么把票投给自己学生,而是她为什么可以做自己学生的评委。

  “这名学生水平就是很高,用不着徇私,单从选手专业角度做选择,这名导师也该选择他”,这是从实体公正角度做的判断;“二人是师生关系,在专业水准相差不大的情况下,感情上的偏向足以决定最终结果,回避是她的唯一选择”,这是从程序公正角度说的。在这一事件中,程序公正的缺失是否影响到实体正义,我无从判断。但即便没有影响到,程序公正的缺失也让公正变得不完整。

  在我国,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举贤不避亲”备受推崇。《吕氏春秋》中《去私》一文,记录了春秋时期晋大夫祁黄羊向晋平公举贤不避亲仇的史事:祁黄羊先是向晋平公推荐自己的仇人当了地方长官,又推荐自己的儿子做了国家军事统帅。孔子对此评价是:“外举不避仇,内举不避子,祁黄羊可谓公矣。”事实上,仅从“外举不避仇,内举不避子”,得不出“公”的结论。而从结果看,即便祁黄羊推举的仇人和儿子的确“贤”,但只要不能证明他们比任何人都“更贤”,也就不能说他的“举”效果有多好。

  孔子评价祁黄羊“可谓公矣”,如今能担得起这评价的人,要多得多。能不能赋予这些人“举贤不避亲”的“资格”?答案是否定的。这是因为,规则面前本应一视同仁,将“举贤不避亲”的“权利”赋予一部分人,本身就是不正当的。而且,一个人是不是“公”不太好判断,也并非一成不变。利益不大,可能会做“公”的选择,一旦诱惑大了,就可能做相反的选择。这符合人性。

  “举贤不避亲”与现代法治程序正义观念格格不入。“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这是程序正义的重要内容;和自己有利害关系、利益关系的人参与的案件,自然也不行,在司法工作之中,回避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为了防止少数人利用职权为亲属徇情营私,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回避制度。从这一事件引发的广泛争议看,为避免利益勾连,回避观念和制度应在更广泛社会领域普及、确立。

  (作者系资深时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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