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危险驾驶罪被要求返乡监管(上犹县一辆19座客车搭载39人)(1)

严重超载触犯危险驾驶罪获刑

因危险驾驶罪被要求返乡监管(上犹县一辆19座客车搭载39人)(2)

赣州法院网讯 近日,上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18日上午,被告人郭某根据公司安排,驾驶中型普通客车从事旅客运输,行驶至某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执法路检查获,其客车核载19人,实载39人,超员100%以上,属于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驾驶额定19座客车,实际搭载39人,被告人的行为严重超过国家规定的额定乘员载客标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又因其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不予关押不致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为打击危险驾驶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此次超载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是该行为已危害到公共安全及乘客的生命安全,为防止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应当予以重视,将其扼杀在摇篮里。

因危险驾驶罪被要求返乡监管(上犹县一辆19座客车搭载39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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