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2021年4月9日的下午,王某找到朋友赵某借车,王某驾驶赵某的轿车在倒车时,将站在车后方指挥的赵某撞伤,导致赵某右脚粉碎性骨折,支付医疗费1.2万元,经鉴定为10级伤残。赵某的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后续赵某找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公司以赵某为被保险人不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为由拒绝赔偿,那么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呢?
【律师解答】
本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赵某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属于第三者,依据《交强险条例》规定被保险人损失不属于交强险的理赔范围。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车上人员的除外”。本案中,赵某虽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但是事故发生时驾驶车辆的为王某,出现了投保人与其允许的驾驶人分离的情况,赵某在车下指挥倒车也不属于本车上人员,根据上述规定赵某可以成为受害人,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本文作者:王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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