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固镇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判决被告单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黄某安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3500元,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欠款人死亡债务如何追讨?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欠款人死亡债务如何追讨
近日,固镇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判决被告单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黄某安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3500元。
黄某安、单某和张某平均有亲戚关系。2017年2月,单某提出向张某平借款,张某平没有钱出借于是介绍黄某安借钱给单某。2017年2月3日,在张某平家,有黄某安、单某、单某父亲单某桂、张某平四人在场的情况下,黄某安将30000元现金交给单某,单某和单某桂共同给黄某安出具了30000元的借条一张并载明月利率1%,借期为12个月,张某平在借条上签名作为担保人。
还款时间到期后,单某通过张某平给付了一年利息3600元,但借款本金经黄某安多次索要,单某至今未予偿还。另查明,单某桂(债务加入人)因病于2021年8月25日去世。
固镇法院审理认为,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应履行还款义务。本案中,单某借款及违约事实均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单某桂和单某系父子关系,单某系本案实际借款人,单某桂作为债务加入人在借条上签名,在单某桂已去世的情况下,应由实际用款人单某偿还本案中借款本息。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不违反相关规定,单某应当偿还本案中借款本息。
法官说法:所谓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的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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