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设计中, 日照是标准,是红线。不管是开发商还是设计师,都会想尽一切办法来满足日照要求。

但在实际项目工程中,仍然有极少部分住宅 ,即使是 想 尽一切办法 也 无法满足日照要求,怎么办呢,今天我们来说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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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来看一下关于日照的规范要求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

4.0.9 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表4.0.9的规定;对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居住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

2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

3 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1h。

表4.0.9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日照住宅最新规定(住宅日照不满足规范)(1)

注: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2.0.12 日照标准

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规模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间范围内,以有日照要求楼层的窗台面为计算起点的建筑外窗获得的日照时间。

7.1.2 居住建筑的卧室和起居室(厅)、医疗建筑的一般病房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级Ⅳ级的采光系数标准值,教育建筑的普通教室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级Ⅲ级的采光系数标准值,且应进行采光计算。采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满足采光系数标准要求,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时,其中应有2个及以上满足采光系数标准要求;

2 老年人居住建筑和幼儿园的主要功能房间应有不小于75%的面积满足采光系数标准要求。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7.1.1 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7.1.2 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居住空间的窗洞开口宽度不应小于0.60m。

设计与日照难以配合的两全其美,那不满足日照时,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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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足日照的对策及做法

1、 缩小 窗洞开口宽度

根据 住宅设计规范》7.1.2条: 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居住空间的窗洞开口宽度不应小于0.60m 。

由于规范要求是满窗日照,将窗洞开口宽度 缩小 ,做到 窗洞开口宽度要求的最小值:不小于0.60m,就可以满足规范要求。

此做法的缺点是:开窗面小,采光通风舒适度降低。

2、房屋合并

根据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7.1.2-1条: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满足采光系数标准要求,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时,其中应有2个及以上满足采光系数标准要求 。

房屋日照不满足时 ,只要与 一套 日照 满足的 房屋 合并, 就可以满足要求。

常规做法是:

① 横向打通,两套房变一套

② 竖向打通,两套房变一套

这样一来,不管有几个房间,只要有两个房间 满足日照,就可以满足规范要求。

但此做法的缺点是:户型面积超大,一个房产证,难以销售。

3、 将不满足日照的部分,改成公共设施。(这个大家都知道,不做多解释了)

4、将名称改为公寓可否?

不满足日照时,将名称改为公寓,按住宅进行设计是否可行, 《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给予了回应。

点击查看《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全文

指引中,建筑专业第2.1.1条提到:

部分住宅的底部区域由于日照标准不满足规范要求往往标注为公寓,此部分公寓按照住宅进行设计,可以吗?

指引解释:

《建规》第5.1.1条注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

在设计图中标注为住宅应按照住宅设计,标注为公寓应执行公共建筑的规定。

部分住宅的底部区域不满足住宅日照标准要求,应明确告知建设单位并在售房合同中写明。不允许标注为公寓按住宅设计。

图图规范 解读:

指引明确指出了

① 标注为住宅按照住宅设计,标注为公寓执行公共建筑的规定 ;

② 不允许 标注为公寓按住宅设计;

③不满足住宅日照标准要求, 应明确告知建设单位并在售房合同中写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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