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鱼台县王永战交通事故判决(司机同责周某与咸某)(1)

案件介绍:

2017年5月*日*时*分许,被告咸*驾驶鲁Q**小型普通客车在苏州市虎丘区XX、金枫路口南由南向北行驶,与由西向东在该路口横过机动车道的原告周X发生碰撞,致周X受伤。该事故经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周X因在人行横道横过机动车道,负事故同等责任;被告咸*因疏于观察、措施不及,负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周*于同日被送往苏州**人民医院进行治疗,于2017年6月*日出院。后原告周X于2018年5月8日再次至*仁县*康医院住院治疗,于2018年5月*日出院。原告周X因伤共计花费医疗费312**.23元。

鱼台县王永战交通事故判决(司机同责周某与咸某)(2)

2018年7月**日,苏州**司法鉴定所受原告周X委托就其伤残程度、误工、营养、护理期及护理人数出具《鉴定意见书》一份,鉴定结论为:周X因车祸构成十级残疾,误工期为八个月,护理期为一人护理三个月,营养期为三个月。

鲁Q**小型普通客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咸**,在被告平安XX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保险人为咸*,交强险投保期间自2016年10月*日12时起至2017年10月*日24时止,其中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责任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责任限额为2000元。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因对赔偿款项协商未果,后原告委托律师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

鱼台县王永战交通事故判决(司机同责周某与咸某)(3)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对相关事实进行了认定,判决被告平安XX公司赔偿原告周*各项损失共计110000元、被告咸*赔偿原告周X各项损失共计57913.2元。

鱼台县王永战交通事故判决(司机同责周某与咸某)(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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