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被诟病的“职场酒桌文化”,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涉婚外情被处分?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涉婚外情被处分(梳理千份判决书中的)

涉婚外情被处分

久被诟病的“职场酒桌文化”,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新京报记者梳理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公开判决发现,与“劝酒”关键词相关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高达3430件。其中,因职场应酬酒局带来的人身伤害不在少数,包括酒精中毒、醉酒诱发其他疾病致死、醉驾车祸、溺亡、性侵等,但都难被认定为工伤。

根据《民法典》相关法条规定,喝酒过程中有严重劝酒、灌酒等行为,饮酒者过度饮酒陷入危险状态、同饮者没有尽到法定注意义务等情况下,共同饮酒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新京报记者梳理发现,酒局造成的人身伤害案件相关纠纷中,虽然法院判决中很少认定同饮者存在“劝酒”行为,但同饮者的注意义务是案件判决的重要标准。

“职场酒局”引发诸多人身伤害

据脉脉公司发布的《2019年中国职场社交报告》显示,酒局和饭局是职场人选择最多的职场社交方式,占比40%;而酒局饭局的数量又与职场压力有关,随着职场压力值的升高,对饭局/酒局的选择也就越高。

新京报记者梳理公开判决书发现,职场应酬酒局的人身伤害多发生在一些商务合作洽谈、招工、年会聚餐等场合,其造成的人身伤害包括酒精中毒、醉酒诱发其他疾病致死、高空坠落、醉驾车祸、溺亡、强奸、猥亵等等。

商务合作洽谈是最常见的应酬酒局。四川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一份2018年的民事判决书,记录了一个典型的商务酒局。山东男子曾某是婴幼品生意人,他在四川广安出差期间参加了一个酒局,因饮酒过度导致急性酒精中毒死亡。有同饮者称,曾某在当天中午就喝了一斤白酒。而在当天晚上的酒局上,多位同饮者表示,曾某提议“要按照山东规矩,每人先喝三杯白酒,再走酒轮”。据称,喝酒的杯子是啤酒杯,一杯能装一两多白酒,酒局一共有十来个人,仅喝酒就喝了一个多小时。饭局结束后,一群人又去往KTV歌城,曾某在包厢中熟睡后就再也没能醒来。

酒量有时还成了一些招聘的“潜规则”。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7年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榆阳区读书郎托管学校招募托管教师,负责人冯某春对受害人龚某面试后询问她是否能喝酒应酬。龚某表示自己能喝五六瓶啤酒,冯某春承诺如果能喝五六瓶啤酒,就给她每个月再加500元钱。为了测试龚某的酒量,冯某春立刻去买了酒。喝到第三瓶时,龚某想离开却被冯某春强行阻止,随后龚某被冯某春强奸,法院最终判处冯某春有期徒刑五年。

公司的团建和年会也是职场酒局的重灾区。2020年年初,OPPO公司年会“醒酒区”现场照片流传网络,刺痛职场人对于年会酒桌文化的敏感神经。图片上,多人躺在担架床上输液,几乎每个人的床边都摆放了用来呕吐的垃圾篓,几位穿白大褂的专业人员往来照料。

在裁判文书网中,以“年会”“醉酒”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共有189篇公开判决书,剔除一些无关案件,其刑事案由多与醉驾、酒后强奸等相关,而民事案由大多涉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纠纷。

职场应酬酒局往往也成为滋生性侵害案件的温床。某公益平台发布的《2018年中国职场性骚扰调查报告》曾指出,25.3%的性骚扰发生在工作应酬场所(KTV、饭馆)等地,这一比例仅次于办公室。

通过梳理多起与职场应酬酒局的性侵案件可以发现,大多数案件多是由熟人(同事、客户)作案,利用受害女性醉酒不省人事,将其带往私人场所实行性侵。受害者因为“断片”无法准确回忆事发过程、迫于心理压力未及时报警以及私密场所的监控缺失,在举证方面造成了一定的难度。

工伤认定难

江苏徐州女孩刘亭(化名)在苏州一家科技公司工作。2019年8月12日,公司以邮件形式通知研发系统及测试部门全体员工组织团建活动,并要求所有员工不得缺席。

当天的团建包括蹦床比赛和聚餐,蹦床结束后,一群人来到一家烧烤店聚餐喝酒。刘亭也喝了酒,觥筹交错间,她感觉到身体不适,呕吐、意识不清,同事们将她送往医院,还是没能抢救回年轻的生命。医院出具的证明显示,刘亭死于急性酒精中毒。

刘亭的父母不服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然而最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亭参加用人单位组织聚餐活动后出现突发病状,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文件规定,用人单位组织的聚餐活动不能作为工作原因,故园区劳保局作出不予工伤认定并无不当。

类似的判决并不少见。新京报记者梳理发现,职场应酬酒局造成的人身伤害很难被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被认定为工伤。而与工作有关的应酬酒局能否被认为是“工作原因”,一直备受争议。

四川绵阳一男子文某是一家酒店管理公司的总经理助理,工作应酬较多。一次工作应酬中,文某随酒店总经理陪客户用餐,酒后食物逆流至气管及支气管,导致窒息死亡。绵阳市人社局认为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基本因素。工伤中所指“工作”应当限定为劳动者运用自己的体力和脑力完成工作成果,不能无限制地扩张“工作职责”的范围。

但在二审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此前的行政判决,认为文某工作职责是负责酒店日常事务管理,而酒店的工作性质决定了需要应酬客户。陪客户用餐“属正常工作应酬,应认定是在履行工作职责。”

“工伤认定的程序比较严格,工伤赔偿是根据国家要求进行赔款。对于不符合条例规范的情形认定的话,会对社会秩序形成很大的冲击。”北京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胡胜利表示。

胡胜利认为,对于职场酒局造成的人身伤害,如果是为谈工作的应酬性质酒局,公司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如果是公司聚餐团建类的酒局,公司的初衷是给员工带来福利,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一定要承担责任。

劝酒者存在担责风险

新京报记者梳理相关判决书发现,法院判决中很少认定“劝酒”行为。胡胜利分析认为,“酒局中难以录音,一些场合没有监控,没有证据,只能依靠同饮者的口供进行分析,这些都是劝酒行为难以被认定的原因。”

在前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中,法院审理认为,14位同饮者因业务往来相识,聚在一起吃饭、饮酒、唱歌属于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并无证据证明他们中有人知道曾某患有高血压性心脏病、中-重度脂肪肝,在吃饭、唱歌过程中均没有故意灌酒、强行劝酒的行为,故同饮者对曾某死亡不能认定为过错。

尽管如此,由于当时《民法典》尚未出台,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该案最终认定由原告方曾某的家人自行承担55%的损失,其他人由于负有同吃同歌者的关照义务,虽无过错,但依然酌情分担责任,补偿原告。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其中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法研究所教授刘智慧告诉新京报记者,如果劝酒者在劝酒的过程中以强迫的方式要求他人喝酒,为强迫性劝酒。明知或者应知酒后容易导致伤害行为而仍进行强迫性劝酒,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她表示,如果饮酒者明知自己不能承受酒量仍然饮酒,除非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否则其对自己的饮酒行为也存在过错。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被劝酒者本人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同饮者的注意义务影响判决结果

酒局造成的人身伤害案件相关纠纷中,同饮者的注意义务也成为案件判决的重要标准。

2018年8月25日,重庆盛海公司员工刘某花在与同事就餐时喝醉,两名同事将她扶进酒店房间后离开,刘某花不慎从卫生间的窗户坠亡。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指出,同饮者在刘某花喝醉后离开房间,没有留下来照顾她,对于刘某花的坠亡负有一定责任,法院判定刘某花两名同事各承担5%的赔偿责任。

此外,在共同饮酒人喝醉的情况下,同饮者如果没能及时地阻止其酒后驾驶导致发生伤害事故的,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19年3月,河南一王姓男子在参加公司聚餐后醉驾,撞上了一对骑电动车的夫妻,造成丈夫当场死亡,妻子被截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王某超的同事作为共同饮酒人,未阻止王某超酒后驾驶行为,需承担责任。

上述案例法院均认为属于同饮者可以预见醉酒者可能发生的情况,而一些难以预见的风险则被排除在外,不予追责。例如,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公布的一份判决书显示,受害人邵某因在公司聚餐中醉酒后回到宿舍休息,后在驾驶电动车回家过程中发生事故身亡。法院判定邵某聚餐结束回到宿舍,其他人有理由认为她已经处于安全状态,无法预料其在之后的酒后驾驶行为,无须担责。

多起判决书都曾指出,“在同饮者没有劝酒、赌酒等不良行为下,同饮者仅负有共同饮酒人的一般注意义务,即对酒后发生的现时危险,如醉酒、跌倒损伤、突发疾病、酒后驾驶等情况时,及时对处于危险的饮酒行为人予以劝告、劝阻、照看、护送、通知等安全保障。”

刘智慧告诉新京报记者,同饮者相互之间负有适当的提醒、劝阻、照顾、保护、通知等注意义务。因此,如果同饮者未对酒后驾驶、游泳、剧烈运动等行为加以劝阻,或者在同饮者醉酒失去控制能力的情况下没有尽到照顾、保护等保障义务,发生“酒后跌伤”等情况,可以推定劝酒者存在过错。故此时同饮者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刘智慧解释说,当然,此时的责任认定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醉酒者本人也应承担部分责任;二是如果同饮者已经尽到劝阻义务,而醉酒人不听劝阻,或者同饮者已经尽到了力所能及的保障义务但仍然未能避免损害的,则同饮者不应承担责任。

胡胜利特别指出,邀请女性参与酒局的同饮者有义务保证其安全,尤其是女性处于绝对少数时候,如果女性因参加酒局遭遇性侵害,邀请者需要承担责任。

新京报记者 李照 实习生 韩梦 郭莉莉

编辑 袁国礼

校对 陈荻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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