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入花池意外烫伤 法官悉心调解促和谐
近日武宁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艾丽娜团队承办了一起因行人不慎踏入路边花池被热煤渣烫伤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该案当事人原告涂某于2020年8月29日下午四点多,在其母亲的陪同下从武宁县第一中学报名回家,步行经过被告百鹤坪茶叶加工厂旁的水泥马路时,为躲避剧烈阳光,双脚不慎踩踏进路边花池中,被被告倒入花池内的热煤渣烫伤。
原告涂某受伤后立即被送往武宁县中医院治疗,后转送入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抢救治疗。入院诊断为:足部三度烧伤(双),足部二度烧伤(双),累及体表10%以下的烧伤,住院治疗27天。此次受伤致使原告被迫休学一年,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
原告认为,被告将热煤渣乱倒在马路边的花池里,既未设立防护网,又无警示标志,其对原告受伤存在重大过错。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武宁县百鹤坪茶叶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涂某各项损失共计147793.86元。
该案于2021年3月10日15时在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辩称,花池位置是因新农村改造才将围墙拆除建成花池,花池至今坑坑洼洼未建好,被告是为了填平花池才将煤渣倒入花池中,且花池是绿化带并不是公路,并不妨碍路人行走,原告踩入花池受伤是意外事件,与被告行为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且从原告参加水滴筹情况看,原告也自认是意外事件,所以被告并非本案适格的赔偿主体。原告已满15周岁,自身及其监护人对于本次意外事故的发生有一定责任,因此,原告及其母亲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庭审后,法官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原告方表示同意作出适当的退让,但被告方坚持原告及其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责任,且对伤残赔偿金及后续治疗费有异议,本案当庭未调解成功。
事后,被告方与承办法官联系,表示想与原告方调解了事。因被告方的代理律师远在省外,承办法官便约好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云视频会议平台进行在线调解。最后,在法官的劝说调解下,原告愿意放弃一部分赔偿及后续治疗费,双方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本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
来源:武宁县人民法院
来源: 景德镇南河公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