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及服务是属于什么部门(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是什么意思)(1)

来源:何博士说税


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100000以及A109000表格中都有一个栏次「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这个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到底是什么东东呢?

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基本逻辑是二次分配法,也就是说,计算企业所得税是以总分公司作为一个纳税主体,但在确定要缴纳的(含预缴和汇缴)税款时,需要将总分公司作为不同的主体。

第一次分配:总公司为一方,所有的跨省分公司为一方,两方各分配50%。

第二次分配:所有的跨省分公司之间,就分得的50%税款,根据三因素再分配一次。

例 甲公司所在地在北京,在天津、上海、重庆各有一个分公司,2017年甲公司的应纳所得税额为300万元。

一次分配,北京总公司分得150万元,三个分公司共同分得150万元。

二次分配,假定三个分公司的分配比例均为三分之一,那么它们应在其所在地缴纳的税款均为50万元。

可见,总分公司汇总纳税与其说是税收问题,不如说是财政分配问题,它要解决的是如何平衡省际税源,并不是新的计税方法。因此,相对公平的分配方法就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分配问题在中国从来都是烫手山芋,稍有不慎就会出现吃力不讨好的局面。假定:

1、上例中甲公司为空壳总部,所有的营业收入均为三个分公司所贡献,而总公司所在地北京却「白捡」了50%的税款。分公司显然会觉得不平衡,但是,反过来看,也可以刺激各地改善营商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只要你能引进公司总部,50%的税款就是你的。

2、上例中甲公司为经营实体,95%以上的税源均来自北京市场,三个分公司只贡献了5%的税源,结果北京只分了50%,剩下的50%给了外地分公司,北京又会有意见。

于是,「主体生产经营部门」这个概念横空而生:

「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二级分支机构),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局公告2012年57号第16条)

也就是说,总公司下属的内部职能部门,如事业部、总承包部等,只要满足条件,尽管没有办理工商登记,不属于税法上的二级分支机构,但在分配企业所得税时,却可以视同为二级分支机构,参与分配。

假定上例中甲公司下设一个事业部,且满足57号公告的条件,第一次分配时北京总公司仍然先分得50%;第二次分配时,该事业部就和天津、上海、重庆三个分公司一起瓜分剩下的50%,北京自然就可以多分税款。

这就是「主体生产经营部门」的奥秘,不难看出,它实际上仍然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所以分得的税款填在总机构主表的第36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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