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民法所有权预告登记和动产交付的观念交付之简易和指示交付)(1)

物权(静态财产权)主要调整的是一种静态的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总有三部分,所有权、有益物权、担保物权。所有权和担保物权,重点。同时担保物权又涉及到担保制度。

所有权的法定分类和学理分类。

一、不动产登记制度。

第一种,更正登记。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要登记,显示出它的权力归属。但有时候,权力要进行其他类型的推定。登记在其名下,不一定是其的,可能其他人登记错了。也可能信息登记不同。这就需要第一种,更正登记。它主要是解决登记错误的问题。

第二种,预告登记。其实是一种担保方式。解决问题,例期房买卖过程中,房子还未开建,只要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就开始卖了。房屋买卖合同是一个债权,是一个很弱的权力,仅有债权效力。房产销售甲公司同一房子因涨价多卖,因为违约合同代价低于涨价行为,所以甲公司就分别卖给了乙100万,丙150万,丁250万。与乙丙丁者签定了房屋买卖合同,只是标的物都是同一房子。从性质来看,都是债权,如果法律不干预,开发商肯定会选最后这种,利乙不利市场秩序的。开发商一房数卖就是不诚信的表现。所以就出现了预告登记制度,其实保护的是债权请求权,这样可以产生一个准物权的效力。

准物权肯定不是物权,准物权的效力。物权跟债权的效力,

预告登记是一种担保制度,债权是个请求权(很弱的权力)。请求权必须义务人的辅助才可实现。权利实现需义务人辅助。物权是个支配权(很强的权力)。支配权的权利实现无须义务人的辅助。物权比债权强大。

预告担保,还是保护债权请求权,还是债权,形成准物权,只是无限接近物权,但不是物权。

预告登记的对象是债权请求权,登记后就产生了准物权的效力。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是可以查阅的,公开的。

民法典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民法所有权预告登记和动产交付的观念交付之简易和指示交付)(2)

按揭买房的例子,乙找到房地产公司甲进行买房子,房子500万,乙自己只有200万,然后乙就要找银行丙贷款300万,这时候必须要有担保,就是把买的房子作为担保抵押。到时候不还款的话,房子收回拍卖优先还银行贷款,多余退回本人,不足再追乙无限责任。关键是,这房子是期房,可能都还不没建好。期房买卖。所以就出现了房屋抵押预告登记,为了保护银行的债权的。

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是乙和甲公司,就是一个债权关系。怕开发商再把其房子卖给他人,于是乙为保护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进行一次房屋买卖合同必须预告登记(政府强制性规定)。就产生了一个准物权,未经乙同意,甲公司再处理此房屋物权效力无效(阻却物权变动)。乙与银行丙签定了一份贷款合同,同样是个债权合同。然后乙与银行丙又签定了一个房屋抵押合同,同样也是个债权。工商银行为了保护自己的债权,对房屋抵押合同又进行了预告登记。即同样,乙再把此房子的物权进行抵押或其变动,未经银行丙同意,物权变动无效。也是一个准物权。

后来,房子建好后,合法建造行为完成,即封顶大吉,开发商就客观上取得整栋楼的物权。如果要得到法律承认,就得进行首次登记。开发商就对整栋楼的首次登记,就是大产权,整栋楼都是开发商的,形成了物权。开发商甲公司协助乙进行具体房屋的所有权登记。这样乙就取得了物权。这样乙就得找银行进行房屋的抵押登记。首先,开发商公司取得房屋所有权,进行首次登记,事实上和法律上都取得。二是乙进行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从开发商甲公司处过户,三是银行再取得房屋抵押登记,从乙处。

办理房屋预告登记时,就取得此房屋的优先权。

抵押预告登记,经审查,已经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且不存在预告登记失效的情形(债权消灭或自能够办理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办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并应当认定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

二、动产交付。

“交付”就是主客观想结合,主观要用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意思,客观上移转了标的物的占有状态。现实交付(简单)、观念交付(难)。

观念交付。就是在交易上,为了节省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在交易过程中缩短当事人之间的合意。

1.简易交付。

这就是先占有(租或借)后购买的简易交付。常见的是试用买卖交付。返还原物请求权,直接取消,占有直接转化为购买,可以简化交易手续。比如试用了某商品,再直接购买,不用再退回再交易。

民法典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民法所有权预告登记和动产交付的观念交付之简易和指示交付)(3)

例子,五一期间,甲到苏宁电器准备卖扫地机器人,其有7天试用期,期用期满可退还。这时甲就从苏宁电器里拿走了扫地机器人(甲与苏宁电器签定了一份试用买卖合同),后2天,乙来到甲家看到了,看到交易很好,甲加价卖给了乙(这样甲与乙也签定了买卖合同)。

第一个合同,苏宁电器与甲之间未进行“交付”,仅只是试用,没有主观上要交付的意思。这样甲只是此扫地机器人的占有,同时苏宁电器是扫地机器人的所有。

第二个合同,在试用期内,甲居然把扫地机器人卖了。根据法律规定,试用人在试用期间,为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购买。

甲卖给了乙,就视为甲从苏宁购买了此机器人。

即就是简易交付,先占有后购买(甲先占有苏宁电器的扫地机器人,后购买了此机器人)。

2.指示交付。

返还原物请求权,转让给占有人的身边,这样可以简化手续。比如,占有了,旁边人想要,按指示交付就行,不用来回折腾。

买卖合同生效时,立刻取得所有权。第三人与所有权人进行了交易,那占有物人得知道(所有人通知或第三人通知显示合同)。

这叫返还请求权的让予。

情况1,另与其相似的一个制度是涉他合同,甲把表借给乙用3天,借用不发生物权变动,乙就是个占有人,甲还是所有权人。第二天,甲就把表卖给了丙。然后甲通知乙,借完后直接把表给丙就行。这是“指示交付”,因为返还请求权让予,就是东西还是人家的本来要还本人,但主人家说给旁人就行权当还了。

情况2.甲把表卖给了乙,乙又把卖给了丙,甲乙买卖合同,乙丙买卖合同,最后乙说不用把表给乙了,直接给丙就行。“涉他合同”,就是不是自己的,仅仅只是代办“帮忙”并无义务,向第三人履行,本来是两人的事,免费帮助给予第三人。

民法典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民法所有权预告登记和动产交付的观念交付之简易和指示交付)(4)

同样的“涉他合同”,自己淘宝店买东西,让其寄给父母并给了地址。这就是向第三人履行。同样给女朋友卖花的“涉他合同”。

标的物享有是物权还是占有权就是最大区别,指示交付仅仅相对人只是拥有占有权,返还请求权的让予(租或借用合同)。

涉他合同的相对人享有的是债权(买卖合同),债权请求权的让予,即向第三人履行。

情况1.中,如果时间到未完成交割,丙的救济途径有,一是基于合法有效的甲丙手表买卖合同追究甲的违约责任,二是基于物权人的身份,追究乙的侵权责任。这样有两种救济途径。

情况2.中,如果最后丙未完成交割,甲和丙之间无任何关系,丙只能追究乙的违约责任。乙再追究甲的违约责任。这就是合同相对性原理。

转让物权、债权作出区分。

真题,甲向老板乙买了鸽子,(这就是,双方买卖合同形成债权,一手交物即财物鸽子,一手交钱),甲给了钱,并说把例子给甲儿子丙就行。(这就是,整个就是“涉他合同”,让第三人履行自己的合同)。后来老板给了,但是直接放手里,结果鸽子飞了。(这就是涉及“交付”,交付的主客观不一致,主观交了,但是客观上没交付到手里,不能放手里就飞了,至少得有所管理的,毕竟是活物还会飞的,交付应该的义务完全没到位,至少绑住或者用个袋子装住),最后就是交付不成功,即合同未履行,返还原钱全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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