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家住重庆市渝北区的郑女士委托某中介购买了一处位于巴南区某小区的房屋,向中介交纳了1万元的居间服务费。没过多久之后,中介公司为郑女士提供了面积为67平方米的一套房屋。郑女士觉得比满意,于是很快就与房主赵先生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郑女士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60万元,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但当郑女士装修房屋时,一位邻居不经意间向她透露,该房子一直对外出租,2个月之前住在该房内的一对夫妇上吊死亡,此后就一直无人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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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女士听说此事后十分惊讶,因为之前无论房东或中介均没有告知此事情。郑女士一想起此事就害怕,老做噩梦,不敢再去该房屋。郑女士多次找房产经纪公司和房主赵先生协商退房,但经纪公司与房主都不同意退。房主赵先生称隐瞒事实的说法不属实,因为当时郑女士并没有问过此事,郑女士属于封建迷信,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中介公司辩称,只是为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提供居间服务,事先也不知道这个事实,此事并不影响房产转让。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郑女士以售房时房主赵先生与中介公司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属欺诈行为并且给她的精神带来损害为由,一纸诉状将房主与中介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赵先生无条件退房,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郑女士和赵先生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合法有效,房主在售房过程中故意隐瞒了房屋内曾有非正常死亡的事实,属于欺诈行为。该房虽然在实物形态上没有受损,但根据一般人的观念,该房屋会因事实避讳贬值,并且郑女士已经不能再在此房屋居住,致使郑女士的合同目的无法达成。中介公司事先并不知道上述情况,没有隐瞒重大情形,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判决撤销双方之间的合同,赵先生赔偿郑女士部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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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本案中卖方未告知出售房屋里出现过非正常死亡,买方主张撤销合同获法院支持。现实生活中人们对在住宅内发生非正常死亡的事件都会感到恐惧并难以接受,这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普遍现象,并不是迷信所致。本着诚信原则,卖房人应将该信息如实告知购房者。否则就构成了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收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购房者在事后发现住宅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事件后,通常会很难再在房屋内住下去。因此,卖房人隐瞒信息的行为存在欺诈,且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申请撤销合同,法院会予以支持。

本案中如果郑女士事先知道这个房内死过人,绝对不会与房主签订买卖合同,即使是很低的价格。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房主没有告知上述情况,导致郑女士做出了错误判断。本案中郑女士购买房屋是为居住使用,现在郑女士已经不可能在此房屋居住使用,合同的目的已经不能实现,因为房主存在欺诈行为,郑女士有权撤销上述房屋买卖合同,因赵先生隐瞒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存在过错,应该赔偿陈女土的损失,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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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

为了买到称心的房屋,购房人最好询问邻居、小区保安或向当地派出所咨询,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体的报道了解房屋是否发生过刑事案件或存在其他影响交易的情形,比如人室抢劫致人死亡,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的非正常死亡事件等。

作者:重庆扬华律师事务所 王伟

主编:重庆扬华律师事务所 李晶

图片:网络

排版:重庆扬华律师事务所 杨雨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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