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现在有关土地的管理越来越严格,农民使用土地的制度和翻建房屋的程序也有了明确的规定,2020年自然资源部发布了关于宅基地和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的通知,现如今,大多数的房屋和土地已经完成了确权登记。这些已经被登记的房屋在今后的拆迁中都是有据可查的,不再出现权属、面积、规划等因素导致的拆迁双方发生纠纷。但是也有部分的房屋依旧没有确权,那这些没有确权的房屋和土地一旦遇到拆迁将如何进行补偿呢?

根据2020年自然资源部的通知,有以下几类情况应当分类处理:没有权属来源的房屋或者土地、一户多宅、宅基地的面积超过当地宅基地面积标准、非本集体经济成员组织在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农民进城落户后的宅基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互换的房屋、成员之间转让或者赠与的宅基地、没有规划许可或者建设许可的房屋、简易房或者临时建筑、多户共用一处宅基地等。

以上几种情况在实际确权中会依据不同的规定和房屋现实的状态决定是否办理确权登记。

比如:一户多宅的情况。按照原则一户多宅不能确权,但是如果是因为继承形成的一户多宅或者分户后其建设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且没有超过当地宅基地规定的面积的,仍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非本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宅基地与城镇居民购买的宅基地不同。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印发前,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可依法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国办发〔1999〕39号”文件印发后,城市居民违法占用宅基地建造房屋、购买农房的,不予登记。

通过上述两个举例旨在说明,并非一刀切式的处理确权登记。而有些情况确实不得登记的,如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存在权属争议的、乱占耕地建房的、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

已经被确权的房屋在拆迁中都是按照合法建筑的标准进行补偿,并不会出现太多纠纷。还没有确权登记的房屋,在拆迁中被认定违建的概率则是非常大,一旦被认定为违建要么以极低的价格进行补偿要么无偿拆除。那么没有被确权的居民应当注意,首先要明确自己的房屋或者土地没有被确权的因素是什么,依据不同的因素去举证并且获得确权资格。没有确权又恰好征收,如果是按照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则被征收人房屋则可以按照合法房屋获得补偿,如果被认定违建,则被征收人要从另外一个角度争取补偿,即违建认定的程序。被征收人要合理运用房屋现有状态和材料,抓住违建认定程序中各个环节,在不同的环节作出不同的维权举措方能最大程度上争取合理的补偿。

征收人怎么判断房屋补偿(正山说法没有确权的房屋在征收时如何补偿)(1)

【律师建议】

在征收之初被认定违建并以极低的价格予以补偿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大家并不把违建认定当回事,从而导致征收方准备好了所有违建认定的程序资料,此时被征收人只能是刀板上的鱼肉,任人宰割。因此,哪怕是没有确权的房屋,也不能全部按照违建处理,应当经过深入调查后给予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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