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岁半的女童小左和54岁的王大妈同住四川攀枝花的一小区,两家人因一场广场舞引发纠纷,小左的家长将王大妈告上法庭。
小左的家长称,孩子在小区广场骑踏步车玩耍,经过王大妈跳舞的路段时,因她的跳舞移动范围太大,且处于忘我状态下,将小左踩踏受伤致锁骨骨折。最终报警后,王大妈才承认事实。
小左家长将王大妈起诉至法院,索赔3.6万余元。近日,四川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小左的监护人承担30%的责任,王大妈承担70%的民事责任。最终,王大妈赔偿小左4180元。
↑庭审现场
家长索赔:
孩子骑踏步车经过 被跳广场舞的大妈撞伤
说起孩子小左受伤,母亲舒女士就很气愤。舒女士在法庭上称,2019年9月5日20时许 ,外公带着小左,前往小区一超市购物,小左骑行踏步车,在经过王大妈跳广场舞的路段时,因王大妈跳舞移动的范围太大,跳舞且处于忘我的状态下,将小左踩踏受伤。
“当小左的外公找到王大妈理论时,发现她已逃离。”舒女士称,因超市外面跳广场舞的人群挡住了进入超市的通道,小左骑着踏步车穿过广场舞人群才发生了意外。受伤后,她们将小左送往医院检查治疗,经医生诊断,小左锁骨中断骨折。
↑小孩骨折诊断报告
舒女士说,根据医生建议,由于年龄太小,建议家人将小左带回家中进行保守治疗。此后,经门诊复查,医生建议小左休息三个月。事后,她们找到王大妈,但是王大妈拒绝承认,“在报警之后,才承认了这个事实。”事发后,经当地派出所调解,双方就小左的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但是第二天,王大妈反悔。此后,她们多次找王大妈要赔偿无果。
由于赔偿问题未能解决,小左的家长将王大妈起诉至法院,索赔3.6万余元。舒女士认为,王大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占用行人通道跳广场舞时,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疏于观察和防范,将正常通行的小左撞倒受伤。小左的监护人尽到了监护义务,王大妈应对小左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大妈庭辩:
小孩骑踏步车时没有监护人 将她撞倒
在法庭上,王大妈一方称,舒女士陈述的并不是事实,因为当时小左的父母并不在事发现场。
王大妈称,当天,她和一些广场舞爱好者像平常一样,在小区的空地上跳广场舞,没有占用人行通道跳舞。跳舞移动的范围也不大,小左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独自骑着踏步车冲入跳舞人群,将正在跳舞的她从背后撞倒。她在倒地的一瞬间,不慎将小左压伤,同时她自己的腰部也受了伤。
王大妈还表示,事发后,她与其他广场舞爱好者一起寻找小左的监护人,数分钟后才找到小左的外公,然后将孩子交给该老人,便去处理自己的伤情。
王大妈一方认为,因小左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导致事故的发生,小左方应该对此事故负责,且此次事故导致她腰部受伤,她保留其追诉权。对于小左家长提出的3.6万余元的赔偿,部分不予以认可。
↑事发小区跳广场舞人群
在举证阶段,与王大妈一起跳广场舞的同伴出庭作证,讲述了她们看到的事发经过。
第一位跳舞同伴称,王大妈站在第一排,她是站在第二排,她们在跳舞的过程中,小孩从后面来撞倒了王大妈,“撞倒过后,小孩就倒在了地上,大人也倒下去了。我们把大人和小孩一起扶起来,娃娃在哭,我们使劲喊小孩的大人,她的大人可能有两三分钟才到。”
第二位跳舞同伴表示,当时王大妈仰躺的,她们把王大妈扶起来之后,才看到小孩在底下,然后小孩在哪里哭。
第三位跳舞同伴说:“出现在我眼前的是,有个娃娃直接从后面冲上去,把跳舞的王大妈撞倒了。”
法院判决:
大妈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担70%责任
在法庭上,舒女士认为,王大妈作为成年人是可以做到谨慎、注意的义务,“你自己走路也要观察前后左右,更何况是在跳广场舞的情况下,移动的幅度特别大,手在舞、脚也在跳,这才导致小左骨折。”
王大妈的代理人认为,小左是骑着车从后面将第一排的王大妈撞倒的,在本案中,小左的监护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王大妈没有责任,不应该赔偿。
在法庭上,舒女士一方还出示了两张小区广场照片,力图证明王大妈跳舞的地方是人行通道,并不是空地,是小区的公共场所。王大妈的代理人表示,对照片的真实性没有意义,但是不能反映与本案的关联性,“因为照的是超市正门口,而王大妈跳舞并不是在超市的正门口。”
↑事发小区广场
经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大妈作为成年人,在人员密集的广场上跳舞时,未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与原告小左相撞后,不慎倒压在原告身上,是导致原告左锁骨骨折的主要原因。原告的监护人让年仅3岁半的原告,独自在人员密集的广场舞聚集的广场玩耍踏步车,其应当预见该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原告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是导致原告受伤的次要原因。
法院酌定判决,原告小左的监护人承担30%的责任,被告王大妈承担70%的民事责任。经查实,原告此次产生的医疗费、托管费、交通费、护理费合计5972.25元,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被告王大妈应赔偿原告4180.58元。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于曼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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