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程预订到店无房赔三倍(携程大数杀熟)(1)

消费者基于平台信赖,消费并积累会员等级,享受更高的折扣力度,是互联网消费者公知的常识。但如平台利用信息优势,及消费者的信赖,大数据“杀熟”,以欺诈手段,坑骗自家的高等级会员,尽管他只是平台经营者,但应当为商家承担“退一赔三”的担责任吗?

关键词

大数据杀熟 欺诈 退一赔三

携程钻石会员订高溢价客房,被指大数据杀熟要求退一赔三

2020年7月,胡甲在携程旅行APP中预定了一间客房,并支付了房费2889元。但其入住后,办理退房准备索要发票时,发现开票价格仅为1377.63元。对此,胡甲作为一个资深的携程钻石贵宾客户(累计消费需达10万以上),本应享有8.5折起的优惠特权,现在却花了溢价超过100%的翻倍价格。对此,胡甲找到携程进行投诉,要求予以解释并退款。

携程接到胡甲投诉后,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核实,反馈称“供应商当日原价为1621元,愿意退还多收取的1268元” ,并立即退还前述费用。

面对这样的处理结果,胡甲势必难以接受,及时退还1268,自己支付的房价仍然较高,并没有享受相关折扣。且携程这般利用大数据杀熟的行为,构成了对自己的价格欺诈,应当退一赔三。基于此,胡甲将携程告上了法庭。

携程未如实履行义务构成欺诈,依法应当退一赔三

庭审中,携程辩称,自己仅为平台经营者,实际的服务由入住平台的实际经营者提供,相关欺诈行为亦由实际经营者实施,因此,对应的法律后果亦应由实施者承担。

但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携程公司应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他营业务,并在平台内持续公示经营者信息,但其始终未履行前述法定义务,致使胡甲有充分理由相信其系与携程公司订立并履行合同。同时,正因为携程未尽相关告知和公示义务,且基于携程向消费者作出“酒店低价承诺”“网上最低价承诺”等宣传,使胡甲陷入“2889” 即是低于或者至少是不高于酒店正常对外销售价格的错误认知,进而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另,携程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本有义务、有能力、有必要对平台内经营者利用其平台发布高溢价房源信息、赚取高额利润的不当行为进行监管,正是由于其怠于履行平台主体相关责任与义务,才最终导致了胡甲的被欺诈。

综上,携程公司未依法告知关系订单交易的真实信息,怠于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有效监管,使胡甲基于对携程公司的充分信赖,陷入了对交易对象和交易价格优惠的认知错误,最终做出了不真实意思表示,构成欺诈,并最终判令携程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

若不学法,难成其大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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