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从第23条和第24条分别规定了“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但是法律条文的规定有点抽象,让一般人看起来好像很容易理解,但实际判断起来却不简单。因此,有必要对这两个概念进行更深入浅出地阐释。
要把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进行区别,可以从“自动性”这个因素去分辨。
自动性,是指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犯罪人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最主要的区分标准在于,是主动放弃犯罪还是被迫放弃犯罪。主动放弃犯罪,是指犯罪人本应能够继续犯罪,但自己主动放弃犯罪。被迫放弃犯罪,是指犯罪人实际上无法继续犯罪,从而被迫放弃犯罪。
这里就存在一个更重要的层面,分别是外在条件和内在条件。外在条件指的是“能不能继续犯罪”,内在条件指的是“主动放弃犯罪还是被迫放弃犯罪”。
对于外在条件,我国刑法学界采取的主流观点是客观说,就是依据社会一般人的正常看法作为衡量标准,在当时情境下能不能继续犯罪。举个例子,犯罪人在晚上寻觅抢劫的机会,发现一个女生的LV包包很值钱就打起主意,马上向对方下手,但在抢劫的过程中发现这个女生是自己认识的工作同事,从社会一般人的多数观点来看,即便是工作同事还是能够继续实施抢劫行为。
对于内在条件,主观说是目前的多数观点,亦即犯罪人成立犯罪中止,要求其在主观心理上是主动放弃犯罪,简而言之,“欲达目的而不能”是犯罪未遂,“能达目的而不欲”是犯罪中止。例如,张三发现妻子出轨,一天在她的杯子里偷偷放下毒药想让她在喝水中后中毒身亡,当妻子下班回来感觉口渴马上准备喝水时,张三想到“一夜夫妻百夜恩”,马上把杯子拿过来并把水倒了。这种出于张三主观心理下的不忍心,属于主动放弃犯罪,认定为犯罪中止。
另外,可从“有效性”更进一步判断行为人犯罪中止的形态。有效性,是指没有发生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危害结果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或者主动防止并有效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这个时候就成立犯罪中止,否则,被认定为犯罪既遂。例如,李四以杀人的故意用刀把仇人王五斩成重伤后,心里忐忑不安,马上把王五开车送去医院及时就医,最后得以救治。这种情况下,死亡结果因为李四的行为有效阻止了,客观上有中止行为,主观上主动放弃犯罪,那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
综上所述,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两者是相互排斥,不会存在同时认定为未遂和中止的犯罪形态。如此一来,我们就很好分辨两者的区别。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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