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2020年12月,刘某计划办理贷款,于是其联系了网络上某贷款公司。上线要求刘某办理对公账户进行走账,后刘某在明知开办对公账户可能为电信网络犯罪提供走账资金的情况下,仍然按照上线贷款公司的指示,在当地注册了甲公司并办理该公司的对公账户用于上线公司的走账。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依法判处刘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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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刘某为了办理贷款,获取利益,于是在明知道开办对公账户可能为电信网络犯罪提供走账资金的情况下,仍然按照上线贷款公司的指示,在当地注册了甲公司并办理该公司的对公账户用于上线公司的走账,并将自己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以及U盾等材料交给上线。经查明,其提供的对公账户进账流水共计约五百万元,关联网络诈骗案等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故其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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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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