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与未成年子女进行见面、交往的权利。探望权纠纷案件虽然诉讼主体不是未成年人,但与未成年人权益直接相关。此类案件的妥善处理,不仅利于亲子关系的维系和修复,更对促进家庭和睦,社会稳定有着深远意义。
案例一
2014年12月26日,肖某与武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儿子小辉(化名,2009年3月15日出生)由武某抚养,肖某每周见小辉一次。此后,双方依约履行,但在2015年3月1日后,武某及其父母以肖某一周探望小辉一次对其情绪造成影响,且肖某对小辉照顾不周损害小辉健康等为由不配合肖某探望。后肖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末、节假日将小辉接走探望。武某辩称接走探望不利于小辉身心健康,应减少探望频率。
法院经审理认为武某辩称事实证据不足,判决肖某可以自判决生效之月起,于每月第一周、第三周的周六九时从小辉所居处将小辉接走探望,当日十八时前将小辉送回所居处或送交给武某;武某应予配合。
案例二
樊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10月20日经法院判决离婚,确定婚生子小杰(化名,2010年7月5日出生)由樊某抚养,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判决生效后,刘某以樊某不让其探望小杰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小杰每周六、日与刘某一起居住生活。樊某辩称刘某在之前的探望过程中曾打骂小杰,小杰现在不愿见刘某,探望过于频繁不利于小杰成长。一审法院判决后,樊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二审中,为避免小杰的父母因探望问题进一步激化矛盾,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启动法庭亲情探望特色审判机制,刘某在二中院对小杰进行了一次温馨探望,母子重聚的欢乐打消了樊某的顾虑,缓解了樊某和刘某之间的矛盾,最终双方就探望问题协商一致,该案以调解圆满结案。
经对二中院自2015年至2018年审理的40余件探望权纠纷案件进行梳理,我们发现此类案件的纠纷产生原因多样,集中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离婚夫妻延续矛盾。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心怀怨恨报复对方或是认为对方以探望为由妨碍自己和孩子的正常生活,或以协助探望为条件要求增加抚养费。2.不当行为引发担忧。因对方曾有酗酒、家庭暴力等不当行为,直接抚养人担心对方在探望过程中对孩子造成伤害。3.隔代探望协商未果。父母离婚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因对孙辈长久思念,要求探望孩子,但与直接抚养人协商未果。4.探望时间出现冲突。父母时间安排变动、孩子上课时间调整、居住地发生变化等原因,致探望不能顺利实现。
探望权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探望权旨在实现离婚后父母子女之间的交流,进而维持父母子女关系的连续性,实现父母对子女亲权在离婚后的继续行使。在此就探望权纠纷作如下提示:首先,阻却探望的事由应当合法属实。《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因此在探望权纠纷案件中,主张享有探望权一方在探望过程中存在不利于子女健康情形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且因抚养费、财产分割等引起的纠纷与探望权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能成为探望权纠纷中阻却一方行使探望权的合法事由,宜另案解决。其次,现行法律、司法解释虽未明确规定隔代亲属享有探望权,但从亲情人伦、善良风俗角度来看,隔代探望不仅利于祖孙间保持良好感情交流,更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建议父母双方协商处理,促成子女获得更多亲属的关爱。最后,不论是按照双方协议约定还是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探望方式、时间进行探望,难免会遇到诸多影响探望的客观情况,此时双方应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诚实守信,增进沟通,搁置争议,给子女正向引导,避免矛盾升级,共同为子女创造和谐幸福的成长环境。
供稿人:北京二中院
编辑:徐莺歌 汪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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