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手机维修店更换手机外屏,却发现原装内屏竟然被维修店拆掉卖给了他人。在经过长达一年的维权之后,机主一怒之下将维修店告上了法庭。日前,法院公布一审判决结果,手机维修店因存在欺诈行为,被判处退还手机维修费用,同时承担维修费3倍的赔偿。
事发:刚修完的手机出现新问题
2020年3月22日,26岁的市民孙女士因不慎摔坏了苹果手机外屏,随后送到邮电街涛缔通讯店维修。
“我跟我妈妈一起去的,当时花300元购买了更换外屏服务。在此期间,我妈妈还在这家店买了一部新手机。”孙女士告诉记者,当天中午12时许,双方完成交易,她和母亲一起离开。
然而,就在她们离开没多久,孙女士发现刚修完的手机屏幕颜色不太正常,并且屏幕上出现了绿色线条。孙女士随即拿着手机返回维修店,并询问手机为何会出现颜色不正常的故障。“店家拿着手机一番摆弄后,给我的答复是‘压膜拿混了,分不清哪块是原装内屏’。”孙女士称,双方一番争论后,店家答应让孙女士第二天或者是五一假期之后再到店里,将她的原装内屏给换回来。
孙女士离开维修店,然而当天下午手机屏幕再次出现绿色线条。“当时我通过微信跟店家沟通,店家再次承诺一定会把我的原装内屏给换回来,我还保留了聊天记录。”孙女士称,由于着急要出差,并且需要一个月的时间,她担心时间长了出现意外,于是第二天一大早就再次带着手机返回维修店。
孙女士说,经过第三次拆机维修后,手机屏幕出现绿色线条的故障消失。由于自己着急出差,再加上店家承诺“有问题随时来找”,孙女士便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离开了维修店。
起诉:一年后才知道原装内屏被店家更换
今年3月22日,孙女士手机屏幕再次出现绿色线条,她去维修店沟通时,店家以“过了保修期”等借口拒绝保修。店家称,怀疑孙女士的手机再次因摔坏或使用不当出现故障;孙女士则认为,是之前修手机时留下的“后遗症”。为此,孙女士向12315平台投诉。12315工作人员就此事展开了调解,但调解失败。随后,孙女士对维修店提起了诉讼,茅箭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前的调解,但依然以失败告终。
孙女士坚持认为,手机出现故障,是因为维修店擅自更换了原装内屏所致;维修店则认为,更换原装内屏是在孙女士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维修前说得很明白,如果仅更换破碎的外屏,需要等几天时间,如果急需使用,则需要更换整个屏幕,也就是包括内屏在内一起更换。”维修店老板梁某某称,由于孙女士急着要出差,故而选择了更换整个手机屏幕,并且双方约定,五一假期之后再将原装内屏换回来。“她五一假期之后没再到店里要求换回原装内屏,但是一年后因为手机故障又来找我要求赔偿。”对于孙女士的要求,梁某某坚持认为不合理。
对于这一说法,孙女士并不认可。她表示,在之前的3次维修中,维修店并没有告知她更换了手机原装内屏,“一直到12315介入调解,我才知道他把原装内屏换了,并且他还把这个原装内屏卖给了别人。”
对于将孙女士手机的原装内屏卖给他人的说法,梁某某表示认可。调解失败,孙女士向茅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店家退还维修费并承担3倍赔偿
日前,茅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公布了一审判决结果。
茅箭区人民法院认为,庭审中双方均认可维修合同,原告孙女士委托被告涛缔通讯店更换的是 iphon⁃eX手机外屏玻璃,而被告却为原告的手机更换了iphoneX手机内外屏总成。
对此,被告辩称已告知原告,且原告是知晓并同意的,但却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该辩解理由。参照《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规定,被告擅自变更合同,更换不需要更换的原厂手机内屏,且在维修时向原告隐瞒了更换手机内屏的事实,其行为构成欺诈,应对消费者承担欺诈赔偿义务。
经过审理,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判决:梁某某退还孙女士维修费300元,并赔偿孙女士900元;案件受理费由梁某某负担。
截至昨日,涛缔通讯店尚未履行已经生效的法院一审判决义务。(十堰晚报秦楚网全媒体 记者 何利 编发:幻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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