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南闯北,
多地就业参保,
养老金到底在哪领?
●莫迷茫,读懂下图就明了!●
小编举例为您说明这4种情形
情形一
情形二
情形三
情形四
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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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规定,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有法律效力证明补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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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职工就业地发生变动,无需立即办理转移手续,可待即将达到退休年龄,确定待遇领取地再进行转移,归集累计缴费年限。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2016〕5号)
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186号)
4、《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宁人社〔2017〕253号)
内容来源:南京社保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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