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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背 景 介 绍
实务中,有些朋友会咨询股权架构问题,部分会涉及到一人有限公司。大家最初的印象认为既然是有限责任公司,所以按照法律规定股东就是有限责任,很好理解、易懂。但是,很多人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实际操作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经常遇到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趁最近在梳理合伙企业、入股以及个人独资企业,今天来起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本 期 内 容
1.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
2.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有何不同?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有何不同?
4.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优缺点分析及大众认知误区。
总 结 在 先
1.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一定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2. 不论做公司还是做企业,一定要充分了解一个定义在法律上意义和责任,再次强调:从专业角度来说,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定要界定清晰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否则承担的责任会突破出资额的限制。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
定义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注意: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其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
再投资的限制
股东是自然人的: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是法人的: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向下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数量和再投资无限制。
没有股东会(只做股东决定)
因为股东只有一个,所以没有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股东的责任(十分重要)
(1)原则上,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例外: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有何不同?
(1)股东人数不同。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个股东。
◇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2~50个股东。
(2)机构设置不同。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无股东会。
◇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设股东会。
(3)股东责任不同。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但是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4)设立个数不同。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个自然人只能成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无限制。
(5)财务核算要求不同。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不必公开。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有何不同?
(1)性质不同。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类型。
◇ 个人独资企业: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2)法律依据不同。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个人独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3)名称不同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名称后经常可以看到有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
◇ 个人独资企业:多以“XX工作室”、“XX中心”、“XX部”等结尾,不能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4)设立人不同。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由自然人设立,也可以由法人设立。
◇ 个人独资企业:只能是自然人作为投资人。
(5)财产收益归属不同。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是公司的,股东仅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收益,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需要进行严格和清晰的界定和划分。
◇ 个人独资企业:企业财产和投资人财产无需界定和划分,企业全部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
(6)承担责任不同。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原则上(投资人的投资部分和其他个人财产是可以分离的)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特殊情况下(在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时)承担连带责任。
◇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7)纳税要求不同。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 个人独资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待投资者取得投资回报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8)财务核算要求不同。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个人独资企业:只需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无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优缺点分析及大众认知误区。
优 点
(1)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可以最大程度上降低投资风险。
(2)股东可以最大程度上掌握公司控制权,让公司内部治理管理扁平化及和简单化,大大提升公司经营决策效率。
(3)使用一人有限公司作为股权架构最顶端的控股公司,将一人有限公司利润留存在公司不做分配,降低个人有可能承担的税费负担。同时,以此控股公司为投资平台用于其他项目投资更加具有经济性。
(4)有利于保护商业秘密,由于公司股东只有一人,所以保护力度很大。
缺 点
因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股东有可能将公司财产视为自己的财产,出现公私不分账务混乱的情况(即法律上所说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在法律上有极大可能被认定为公司人格和股东人格高度混同,学称“公司法人人格否定”。一旦被认定为此种情况,则股东就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经常以是否具备审计报告作为能否证明财产独立的有效证据基础,有审计报告后还需要针对审计报告内容进行甄别等深入工作,但是没有的话一定是不行的。
大众误区
问:民事诉讼法不是谁主张谁举证吗?既然有人说一人有限公司构成混同,应当提出来证据证明。
答:“谁主张谁举证”仅是民事诉讼法举证制度的基本原则,本处是民事诉讼法前述基本原则例外的“举证责任倒置”。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仅需要有初步证据证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其股东间出现混同,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由股东自己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否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结 语
不能拿自己的百姓认知来解读法律
找明白人、问清楚事
寻心里踏实、求公司发展
才是我们共同的追求
以上内容属于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其所在机构立场,亦不应当被视为出具任何形式的专业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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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作者:法海健身人( 公众号law-let-you-kn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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