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昨天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安监总局局长杨焕宁对外通报2016年上半年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具体数据如下:

1—6月,全国共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23534起、死亡14136人,比去年同期分别下降了8.8%和5.3%。其中,较大事故发生了311起,死亡1180人,同比分别下降了12.4%和14.4%。重特大事故发生15起,死亡198人,同比下降了25%和23.9%。

大家一定好奇了,这些数据怎么统计出来的呢?

实际上,我国非常重视安全生产领域的统计工作,在国家层面,首先是安监总局设立了“统计司”,负责全国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生产安全事故、职业卫生、安监行政执法、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等方面的统计工作。并通过这些统计数据,预测全国安全生产形势。

就在昨天,安监总局网站又发布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对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进行更详细的规定。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办法》有哪些亮点。

1、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坚持什么原则?

答:坚持“归口直报”和“先行填报、调查认定、信息公开、统计核销”的原则,所谓“归口直报”,是指各地发生的事故,由相应的县级以上安监局归口统计后,联网直报到“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

2、什么级别的事故,才纳入统计?

目前,只有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大于等于100万元的生产安全事故,才纳入统计。

3、哪些情况下,需要进行统计核销?

经事故调查认定,存在如下情形的,要进行统计核销:

(一)超过设计风险抵御标准,工程选址合理,且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到位的情况下,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直接引发的。

(二)经由公安机关侦查,结案认定事故原因是蓄意破坏、恐怖行动、投毒、纵火、盗窃等人为故意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突发疾病(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肌体创伤)导致伤亡的。

4、如何进行核销?

经调查或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等文书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结论提出统计核销建议,并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示7日。公示期间,收到对公示的统计核销建议有异议、意见的,应在调查核实后再作决定。

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没有收到任何反映,视为公示无异议),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完成备案后,予以统计核销,并将相关信息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开,信息公开时间不少于1年。

备案材料主要包括:事故统计核销情况说明(含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意见及处理情况)、调查认定意见(事故调查报告或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等文书)及其相关证明文件等。

地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备案核销的事故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要求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复核,并在指定时限内反馈核查结果。

如果您想深入了解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相关的问题,我们为您整理了如下有用链接:

安全生产事故汇总(生产安全事故统计那点事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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