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财务报表中的“未分配利润”虚高的原因主要是两方面:一是建筑企业缺乏成本票导致“未分配利润”虚高;二是必须满足税务当局要求的企业所得税税负率的被挂靠建筑企业收取过低的管理费,从而导致“未分配利润”虚高具体分析如下:,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当年企业未分配利润为负数?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当年企业未分配利润为负数(建筑企业财务报表)

当年企业未分配利润为负数

建筑企业财务报表“未分配利润”虚高的原因分析

建筑企业财务报表中的“未分配利润”虚高的原因主要是两方面:一是建筑企业缺乏成本票导致“未分配利润”虚高;二是必须满足税务当局要求的企业所得税税负率的被挂靠建筑企业收取过低的管理费,从而导致“未分配利润”虚高。具体分析如下:

(一)“未分配利润”虚高的原因一:缺乏合规的成本票

1、采购材料

在采购建筑材料过程中,基于“要票更高价、部要票更低价的”压低采购成本考虑,许多负责采购建筑材料的人,选择不要发票的低价采购策略,导致没有采购材料成本。

另外,有些特殊的建筑原材料,例如:砂石料,辅料等无法提供发票,导致无法抵扣成本、税负重。

2、租赁设备

建筑工程一步都会用到挖机、吊车、运输车等设备,这些大型设备基本都是由个人提供租赁,很多个人名下无公司,就无法提供发票。

由于建筑行业中缺乏成本票,导致建筑企业多缴纳企业所得税和税后“未分配利润”虚高现象。具有以案例分析如下:

1、案情介绍

实施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某某建筑企业全是自营建筑工程业务,在某一年度内的不含增值税开票收入为1000万元,发生的实际成本为960万元,在实际支付的960万元施工成本中,有40万元是无法取得发票的施工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只能扣除920万元成本。假设该建筑企业不计提盈余公积,不存在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向投资者分配利润,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请问该建筑企业虚增多少“未分配利润”?

2、虚增“未分配利润”的计算分析

第一步:基于会计利润计算的“未分配利润”的计算过程。

该建筑企业某一年度的实际“未分配利润”为:(1000万元-960万元)-(1000万元-960万元)×25%=40万元-10万元=30万元。

第二步:基于税务利润计算的“未分配利润”的计算过程。

该建筑企业某一年度的实际“未分配利润”为:(1000万元-920万元)-(1000万元-920万元)×25%=80万元-20万元=60万元。

第三步:虚高“未分配利润”的金额。

由于该建筑企业某一年度的无法取得发票的施工成本40万元,导致纳税减成本40万元,从而导致了该建筑企业某一年度多缴纳企业所得税10万元(40万元×25%),虚高“未分配利润”30万元(40万元-10万元企业所得税)。

因此,基于税务利润计算的“未分配利润”60万元比基于会计利润计算的“未分配利润”30万元虚高出30万元。但是该建筑企业账上或资产负债表或利润表中的“未分配利润”数据还是30万元。

(二)“未分配利润”虚高的原因二:必须满足税务当局要求的企业所得税税负率的被挂靠建筑企业收取过低的管理费

目前,有些税务局对其管辖的建筑企业都有个要求:要求企业达到一定企业所得税税负率,例如:1%、1.5%。建筑企业为了满足当地税务局的征管要求,往往以税务当局要求达到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倒推计算出建筑企业账上的毛利润率,然后以此毛利润率倒推企业账上的成本数据。而被挂靠的建筑企业收取的管理费很低,结果导致账上的“未分配利润”虚高。具体以案例分析如下:

1、案情介绍

实施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某某建筑企业全是从事挂靠业务,注册所在地税务局要求其年度企业所得税税负率不得低于1%,而该建筑企业向挂靠方收取的管理费用是开票金额的1%,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按照1%的企业所得税税负率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相关成本全是挂靠方承担,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经营,以给挂靠方的名义对外统一独立核算。假设该建筑企业不计提盈余公积,不存在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同时假设该建筑企业年度的开票金额为1000万元(不含增值税)人民币,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请问该建筑企业虚增多少“未分配利润”?

2、虚增“未分配利润”计算分析

第一,该建筑企业年度的毛利润率为4%,成本率为96%。

基于注册所在地税务局要求其年度企业所得税税负率不得低于1%的考虑,该建筑企业的毛利润率为4%(1%÷25%),成本率为96%(100%-4%)。

第二,该建筑企业的年度成本为960万元。

由于该建筑企业年度的开票金额为1000万元(不含增值税)人民币,则该建筑企业的年度成本数据为960万元(1000万元×96%)。

第三,该建筑企业的应缴纳的年度企业所得税和税后“未分配利润”的计算。

该建筑企业缴纳的年度企业所得税为10万元【(1000万元—960万元)】×25%),账上的名义税后“未分配利润”为30万元【(1000万元—960万元)-10万元】。

第四,该建筑企业账上的税后实际“未分配利润”的计算。

该建筑企业向挂靠方收取的管理费用是开票金额的1%,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按照1%的企业所得税税负率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相关成本全是挂靠方承担的考虑,该建筑企业账上的税后实际“未分配利润”为10万元(1000万元的不含增值税的开票金额×1%)。

第五,该建筑企业账上虚高的“未分配利润”的计算。

该建筑企业账上虚高的“未分配利润”为:20万元(账上的名义税后“未分配利润”为30万元-账上的税后实际“未分配利润”为10万元)。

第六,虚高的20万元“未分配利润”哪里去了?

由于本案例中的建筑企业只向挂靠方收取1%的管理费用(实际上是不含增值税金额的开票金额),即该建筑企业的年度税后“未分配利润”未10万元,向税务当局缴纳的年度企业所得税为10万元,税后“未分配利润”的20万元,已经支付给挂靠方,挂靠在账上“其他应收款——挂靠方”或“预付账款—挂靠方”。该支付给挂靠方的20万元,是永远不会回到该建筑企业账上。

因此,该建筑企业账上出现了永远消除不了的往来款20万元,账上永远虚高“未分配利润”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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