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为进一步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切实履行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让“检察蓝”守护“舌尖上的安全”,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当天,井研县检察院、井研县公安局、井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井研县卫生健康局等单位开展了联合普法打假宣传和假冒伪劣商品集中销毁活动。
ONE
普法宣传
在宣传活动现场,检察干警向商铺业主、食品摊贩、人民群众发放介绍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的宣传资料,讲解了近年来检察机关依法打击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对人民群众关心的如何举报消费侵权行为、遭遇购物侵权如何保存证据、如何向相关部门依法维权等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规定、维权难点进行答疑解惑,切实增强生产者、销售者主动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和人民群众依法维权意识,进一步扩大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知晓度。
TWO
销毁现场
宣传结束后,井研县检察院联合相关部门对近期查扣的假冒伪劣食品、保健品、过期饮品等物品进行了集中公开销毁。
检察干警现场监督销毁商品的无害化处理,防止二次流通和二次污染。
此次销毁活动强力震慑了制假、售假和用假者,有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THREE
普法环节
什么是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
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主要是指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案件主要包括:
1.食品、药品存在缺陷,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2.食品、药品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未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未标明正确使用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方法的;对提供的食品、药品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的;
3.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在食品药品安全方面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
4.其他侵害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5.其他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如遇上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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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当地检察机关提交举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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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井研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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