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新闻记者从西安交警未央大队了解到,9月16号上午,撞伤环卫工人涉嫌肇事逃逸的司机已被警方抓获。
据了解,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司机姓唐,今年21岁,陕西镇巴县人。据调查,司机唐某是借朋友的车从北郊开往南郊,当时车上副驾驶还有一名男性友人覃某。
受伤保洁员还未脱离危险。(记者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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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扩散!西安一辆尼桑小轿车撞伤环卫工后逃逸!看到速速报警
9月15日下午,西安交警未央大队发布警情通报。通报表示,今天上午,西安市一辆尼桑小轿车撞伤环卫工后逃逸,现面向社会征集线索,敦促司机尽快投案。
具体通报内容如下:
9月15日6时07分,张香利(女,55岁,西安市临潼区人,环卫工人)骑自行车沿未央区玄武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华远海蓝城南门附近时,被车辆撞倒致伤,造成交通事故。
事发后,肇事车辆未停车,即驾车向西逃逸。警方根据现场遗留物及周边监控录像的比对分析,确定肇事车辆为一辆黑顶白色尼桑牌三厢小轿车,车辆右前大小灯总承有破损,灯罩脱落。
目前,警方正加大侦查力度,现交警未央大队向社会发布协查通报,督促肇事司机不要再抱侥幸心理,尽快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请广大群众踊跃提供线索,对举报提供有价值线索帮助破案的群众有重奖!
联系民警:
田警官 18991388730
王警官 17795691982
交通肇事逃逸怎么处理?怎么处罚?
交通肇事是司法实践中发案率较高的一种过失犯罪。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现象也比较常见。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情形比较纷杂,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交通肇事后逃逸就应当“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只要因逃逸致人死亡,就应当“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华律小编总结了实践中常见的几种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并根据相关刑法理论对其作出相应的定性。
一、行为未构成犯罪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处理。
肇事者违章肇事如果只是致被害人轻微伤、轻伤或者只是造成了牲畜(如猪、牛、羊等)死亡的后果,财产损失数额不大。此时如果肇事者逃逸行为本身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肇事者不构成犯罪,对肇事者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的规定,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二、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后逃逸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理
肇事者违章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此时肇事者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肇事者为逃避法律的追究而驾车逃逸,但没有因逃逸而造成严重后果。这种情况符合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加重处罚情节,对肇事者应处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一般包括以下三种:
1、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害人得到其他人的及时救助而脱离危险,从而没有造成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后果。
2、虽然在逃逸过程中已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3、行为人肇事将他人撞成重伤,但并不具有使其死亡的现实危险性。
三、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件的处理
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5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这界定了逃逸致人死亡的具体范围。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未介入肇事者本人其他加害行为即交通肇事后单纯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
3、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按照《解释》第六条规定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4、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在逃逸过程中介入肇事者的“加害”行为,如拖着伤者逃逸故意到车轧人,将受害人抛入水中,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对此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对肇事者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进行数罪并罚。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逃逸行为已成为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因此不应再被作为前一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是由,否则有违“禁止一行为重复评价的原则”。
来源:第一新闻、华律网 编辑:陈娅 审核:王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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