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案是全国首例浏览器快进视频网站贴片广告、小窗播放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属于工具类软件经营者不正当竞争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条款的典型案件。本案的重要意义在于,厘清了工具类软件经营者正当竞争的边界,即不得不当干扰其他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对于使用浏览器快进他人视频贴片广告,属于破坏他人商业模式的行为,应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将他人视频播放脱离原网页位置,实现小窗播放,不属于破坏视频网站正常商业模式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基本案情

原告爱奇艺公司诉称:原告是爱奇艺网站(网址为iqiyi)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向用户提供视频播放服务:一是“广告 免费视频服务”,二是向收费注册用户提供无广告的视频服务。前者为原告主要经营模式。二被告共同经营UC浏览器,在国内手机浏览器领域超过30%的市场份额,用户超过5亿人。2015年3月以来,原告发现二被告对其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表现为通过UC浏览器访问爱奇艺网站播放免费视频时,可快进视频贴片广告;可通过小窗播放视频并覆盖原视频播放页面等。二被告的上述行为,破坏原告的正常经营模式,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害,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万元。

被告优视公司辩称:优视公司未参与UC浏览器的开发运营和市场推广等行为,涉案行为与动景公司有关,与其无关,优视公司非本案适格被告。

被告动景公司认同优视公司的答辩意见,同时辩称:1.动景公司与爱奇艺公司不具有直接竞争关系。动景公司为浏览器软件服务提供商,爱奇艺公司为视听资源信息服务提供商,二者在服务内容、产品类型上不同。2.UC浏览器使用自研播放器实现视频广告快进和小窗播放等功能,符合行业惯例,不构成对爱奇艺公司的不正当竞争。3.爱奇艺公司强制用户观看其视频广告的行为,有违用户权益。4.爱奇艺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没有依据,请求法院驳回爱奇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爱奇艺公司经营爱奇艺网站,向用户提供“广告 免费视频”播放服务,也向收费注册用户提供无广告的视频播放服务,前者为爱奇艺公司的主要经营模式。动景公司经营优视科技网站(网址为uc),并对多款UC浏览器进行著作权登记。UC浏览器向用户提示的《UC浏览器隐私保护声明》中由优视公司作出。

爱奇艺公司主张被告针对其免费视频服务实施的主要不正当竞争行为有视频广告快进及小窗播放。其中的视频广告快进行为严重影响了爱奇艺公司的广告收益及广告客户利益,小窗播放行为使视频播放脱离了原网页播放位置,且覆盖了爱奇艺网站页面,甚至可以离开爱奇艺网站直接播放爱奇艺网站视频,侵害了爱奇艺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爱奇艺公司还提交证据指出,Safari浏览器和360浏览器等未提供上述广告快进及小窗播放服务。

动景公司承认UC浏览器可实现爱奇艺网站视频广告快进及小窗播放功能,但否认对爱奇艺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视频贴片广告的快进,动景公司解释,UC浏览器带有自研播放器,该播放器将视频广告与视频节目视为一个单纯视频,在实现快进功能时,无法区分广告与视频,该功能未专门针对爱奇艺公司,爱奇艺网站强迫用户观看贴片广告,有违用户公益,本身存在不合理性。

关于小窗播放,动景公司解释是浏览器弹出的自研播放器框,未修改爱奇艺网站的播放设置,对于爱奇艺公司而言,小窗播放与Safari浏览器调用系统播放器的全屏播放性质相同。

针对UC浏览器使用自研播放器快进爱奇艺网站贴片广告和小窗播放的技术实现等问题,双方邀请各自的专家辅助人阐述意见。另,爱奇艺公司提交了部分票据主张为本案合理费用。

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优视公司、动景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优视公司、动景公司共同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一百万元及合理费用七万五千零五十八元;

三、驳回爱奇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优视公司、动景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调解。

裁判理由

法院一审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两项:一是优视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二是被告通过UC浏览器实施的广告快进、小窗播放及在线视频下载行为是否对爱奇艺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第一项焦点:由于二被告承认二者合作推广UC浏览器,而且,爱奇艺公司提交了显示优视公司为主体的《UC浏览器隐私保护声明》,故法院认定优视公司为本案适格被告。

关于第二项焦点: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竞争关系,体现为经营者之间对交易机会及竞争优势的争夺,互联网行业细分市场的发展,已将此类争夺由同业竞者之间的直接竞争关系,演变为经营业务存在交叉或关联的非同业竞争者之间的竞争关系。本案中,作为浏览器经营者的二被告,与作为网络视频服务经营者的爱奇艺公司,由于视频播放服务而存在竞争关系。

爱奇艺公司向用户提供“广告 免费视频”播放服务,用户点播视频时播放广告,由此取得广告收益以弥补视频版权费等网站经营成本,该经营模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正当性、合法性。

对于快进广告行为:首先,作为工具类软件的浏览器和播放器,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均应尊重爱奇艺公司为正常经营所做的专门设置。其次,动景公司专家辅助人对UC浏览器可通过自研播放器快进爱奇艺网站视频贴片广告的解释缺乏说服力,尽管广告快进未完全排除视频广告被呈现的机会,相较于将视频广告直接过滤或屏蔽,广告快进在对待视频广告方面已经有所缓和,但仍然是通过UC浏览器改变爱奇艺网站对视频广告所做的专门设置的行为,破坏了爱奇艺公司的重要经营模式,对爱奇艺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再次,开发经营带有广告快进功能的浏览器并非行业惯例。因此,被告应当为其通过UC浏览器快进爱奇艺网站视频贴片广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小窗播放行为:小窗播放使用户在观看爱奇艺网站视频的同时,有可能切换至爱奇艺网站中其他网页或跳出爱奇艺网站浏览其他网站,增加了用户选择机会,充实了用户可获得网站内容的信息量,也激励爱奇艺公司为降低网站跳出率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被告通过UC浏览器提供小窗播放行为不构成对爱奇艺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案例注解

该案例为我国首例浏览器快进视频网站贴片广告及小窗播放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属于近年来互联网行业较为突出的工具类软件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件之一。法院就本案中被告通过UC浏览器对爱奇艺网站实施的两项行为作出了不同的性质认定,通过司法裁判厘清了工具类软件经营者的竞争边界。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开发经营的UC浏览器提供爱奇艺网站视频贴片广告快进和视频小窗播放服务,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由于诉争行为不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仿冒、虚假宣传等十一项类型化行为,因此,法院在判断该行为的正当性时,仅能适用该法第二条原则性条款,即:“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对于如何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条款,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做过详细的阐释[①]:一是法律对该种竞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二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因该竞争行为而受到了实际损害;三是该种竞争行为因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或者可责性。对于上述三项适用条件,司法裁判中较难把握的当属第二项和第三项。特别是在面对快速发展的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时,如何认定原告享有应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如何认定诉争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这些都是长期困扰审判人员的具体问题,也是审理重点和难点。

本案例结合双方的诉辩理由,通过对两项诉争行为作出不同的正当性判断,就网络不正当竞争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原则条款中如何认定经营者合法权益,如何认定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给出了相对明晰的意见,值得讨论借鉴。

(一)

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认定

理论界曾探讨反不正当竞争法究竟立足于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是保护法益。目前,通常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是以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直接的规范目的,以遏制行为的方式使受害者得到保护,受害者也因此获得了法益。这种可诉性的基础显然是受害者对于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益。[②]当然,之所以称之为法益,是相较于已被法律类型化的民事权利,未被类型化的权益,但仍给予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可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范畴。

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双方争议焦点之一也是原告是否享有可保护的法益,主要体现在对原告商业模式的可保护性问题上。

当前,包括爱奇艺网站在内的主流视频网站,所提供的视频播放服务主要有两类模式,一是向付费用户提供不带广告的视频节目,二是向用户提供“广告 免费视频”播放服务。从用户规模看,第二种模式是视频网站现阶段的主要商业模式,通过用户点播视频时播放广告,由此取得广告收益以弥补视频版权费等网站经营成本。这种商业模式是互联网公开、分享、自由精神理念与商业经营相结合的产物,直接反映了近年来普遍践行的“羊毛出在狗身上,猪掏钱”的互联网思维理念[③],一方面便于网络用户高效率、低成本地获得视频节目,另一方面也要满足网站经营者获得商业利益。当然,对用户而言,这种商业模式确实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比如视频贴片广告过长、过多,且不可跳过等。但是,视频网站向用户提供带广告的免费视频和不带广告的收费视频服务,用户在选择免费视频的情况下,即有预期花费一定时间和耐心观看广告,这是市场选择的结果。正如最高院在3Q案裁判中认定的:“消费者是其相关消费体验的最佳判断者,在给予全面正确的信息后,相关消费者会自行对是否选用某种互联网产品作出判断;消费者能否接受经营者提供的某种产品或服务方式,也主要由市场需求和竞争状况进行调节;如果其不喜欢某种互联网产品的用户体验,也可以通过改用其他产品而“用脚投票”。[④]因此,视频网站提供“广告 免费视频”的商业模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因为该模式仍存在可进一步完善用户利益考虑的情况而否定该经营模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毫无疑问,视频网站对其正当经营模式所产生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例中,视频贴片广告是爱奇艺公司主要经营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广告的呈现机会影响该经营模式的完整性,也影响爱奇艺公司经营该模式所产生的合法权益。

对于商业模式受法律保护的问题,还有三点需要注意:

1

商业模式本身不受垄断性保护

商业模式本身并非法律概念,而是微观经济学和管理学上的概念,谈及一个企业所选择的商业模式,即是通过描述该企业产品、服务、客户市场及业务流程等要素,反映该企业组织运营、创收盈利的方式。就经济学角度而言,自由市场鼓励经营者在相同或不同的商业模式下充分竞争,从而达到市场的供需平衡和市场资源的最优配置。每一个置身于市场中的经营者,也需要以更加开放的心态接受同行业竞争。因此,单纯就商业模式而言,其实为一种“创意”,而创意并非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商业模式不受法律保护。例如,淘宝网首创“双十一”在线购物模式,京东、亚马逊等网站随后也开展“双十一”促销;虽对淘宝的销售机会及收益有所分流,但法律并不禁止淘宝网之外的其他电商网站开展“双十一”促销活动,淘宝对此商业模式并不具有可受法律保护的权益。在华多公司诉六间房公司案中[⑤],华多公司主张其独创的虚拟座驾商业模式能给其带来领先的竞争优势和相关收益,应当获得法律保护,但未获得法院支持。本案例中,法院判决支持爱奇艺公司现有的商业模式,不代表其“广告 免费视频”的商业模式本身能获得垄断性保护,而是指爱奇艺公司有权采取该模式经营不受他人不当干扰,以及该模式所产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2

商业模式的自主选择权和由此产生的合法利益受法律保护

商业模式是市场中经营者根据其经营策略所自主选择的企业组织运营形式,无论该模式是先进的或是落后的以及是否能获得利益,都是经营者根据自主意愿选择的结果,只要该模式的运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公共利益,其所产生的市场收益都应得到法律保护。

比如,360免费杀毒软件面世前,杀毒软件市场以收费模式为主,但360杀毒软件逐步替代了这一主流模式,让用户在不必支付现金代价的基础上同样获得杀毒软件服务。这种情况下,如果卡巴斯基依然坚持收费杀毒软件模式经营,是否可以呢?当然可以。对于用户而言,尽管收费杀毒软件模式相比较免费杀毒软件在消费者权益考虑方面有一定的不足,但不意味着卡巴斯基软件不能坚持收费模式经营,或者收费模式经营下获得的收益不合法。卡巴斯基的经营者有权选择收费杀毒软件模式,还是免费杀毒软件模式经营。因此,本案例中,不能因为爱奇艺网站的视频贴片广告过长,不能跳过,同样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的UC浏览器的经营者就有权随意评判其模式的优劣,不当干扰爱奇艺公司对其商业模式的自主选择权,损害爱奇艺公司应得的商业利益。

3

经营者的商业模式不受他人不当干扰

如果经营者开发出的商业模式不当干扰了其他经营者商业模式,影响了其他经营者正当经营利益,将为法律所禁止。

例如,猎豹浏览器过滤优酷网视频广告一案,猎豹浏览器经营者基于吸引优酷网可观的用户访问量,通过开发并宣传过滤优酷网视频广告的浏览器,破坏优酷网“广告 免费视频”的商业模式,引发其商业利益受损,其行为应当构成不正当竞争。

当然,自由竞争环境下,经营者之间竞争利益的此消彼长,从广义上说也是一种干扰的形式,但这种干扰是经营者应当容忍的。例如,经营者开发出更优的商业模式,或者在原有模式基础上开发出更优方案,但并未对其他经营者构成不当干扰,对于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并未产生影响,经营者以此谋求商业利益的行为,法律对此并不予禁止。

本案例中,小窗播放模式可在不影响视频播放的情况下,播放框脱离原网页播放位置置于网页顶层,播放器位置可由用户自主选择,用户亦可选择全屏模式播放;小窗播放模式下,用户还可浏览视频所在网页的其他内容,或浏览爱奇艺网站的其他网页,甚至离开爱奇艺网站浏览其他网站。对此,爱奇艺公司主张UC浏览器可通过小窗播放视频并覆盖原视频播放页面,侵害其合法权益。

法院从三个角度分析了小窗播放模式对爱奇艺公司的商业模式未构成不当干扰。第一,从服务内容的来源方面,小窗播放不替代爱奇艺网站向用户提供视频,也不会使用户发生服务来源与他人有关的误解。第二,对商业模式的干扰方面,小窗播放不会影响爱奇艺网页的正常展示。小窗播放可实现脱离原网页播放位置,覆盖部分爱奇艺网页,但这种覆盖仅是用户浏览页面时暂时性、非固定位置的覆盖,用户或者调整视频播放框,或者拖动原网页,都会使被覆盖部分得以展现,并未破坏网页原本面貌,或减少网页内容被展示的机会。第三,小窗播放一定程度上影响爱奇艺网站的跳出率,但网站跳出率非经营者合法权益范畴。互联网经济是“眼球”经济,用户访问量、登录时长以及网站跳出率等是衡量一个网站商业价值的重要指标。一般而言,网站跳出率反映了用户对该网站的喜好度和依赖性,跳出率越高,说明网站内容吸引力越低、用户体验越差。小窗播放允许用户在播放爱奇艺网站视频的同时离开爱奇艺网站,一定程度上为用户跳出爱奇艺网站、减少登录时长提供便利。当然,网站跳出率的降低是需要网站通过主动提高服务质量、提升自身吸引力、提高网站用户粘性予以实现,是对企业经营能力和竞争实力的考验,非合法权益范畴。正常的市场竞争也会带来网站跳出率的波动。

虽然由于移动端屏幕展示的局限性,网站在设计展示方式时一般较少使用PC端普遍采用的多屏展示模式,该展示模式当然也有利于延长用户在一个网站的访问时间,但不意味着移动端不能采用多屏模式向用户展示网站内容。本案中,小窗播放使用户在观看爱奇艺网站视频的同时,有可能切换至爱奇艺网站中其他网页或跳出爱奇艺网站浏览其他网站,增加了用户选择机会,充实了用户可获得网站内容的信息量,也激励爱奇艺公司为降低网站跳出率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因此,法院认为被告通过UC浏览器提供小窗播放行为未构成对爱奇艺公司商业模式的不当干扰。

(二)行为不正当性的判断

判断被告的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通常会考虑该行为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对于这种判断,实践中会从两个角度作出认定,一个是正向的认定,被告主观上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主客观相结合即能认定被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另一个是对被告抗辩意见的排除,认定被告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合法性。

在无法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的类型化行为条款案件中,除了较少案件中反映出被告存在恶意搭便车、歧视性对待等主观故意以及与之相关的客观行为外,许多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要认定被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就需要考虑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这两项标准如何适用的问题。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从逻辑上看,公认的商业道德应是诚实信用原则在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具体化,是评判竞争行为是否正当的标准。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先结合具体案件涉及的行业审视是否存在业界普遍认可的商业规则或标准;如果前述标准或规则不存在时,则以“自愿、平等、公平”等基本原则来考量竞争行为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一般而言,审视公认的商业道德在先,诚实信用原则在后。更多的时候,由于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了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故而法院会同时适用上述原则。

许多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如何具体化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这两个抽象的概念,法官主要通过分析被告的抗辩理由,以此判从是否存在行业惯例、何种惯例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来判断其行为正当性的依据是否充分。

案例中,被告否认对爱奇艺视频广告快进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抗辩理由,主要为被告使用自研播放器这项技术实现了涉案争议功能,从可获得技术中立豁免和行业惯例两个角度抗辩其行为的不正当性。这也反映出近年来工具类软件引发不正当竞争纠纷中的普遍性问题。下文将围绕上述焦点问题展开分析:

1

经营者运营创新技术不意味着可获得技术中立原则豁免

本案例中,被告通过专家辅助人强调其实现爱奇艺网站视频贴片广告所采用的技术是使用了自己研发的播放器,该播放器无法识别爱奇艺网站的贴片广告和视频正片,从而对二者一视同仁,都可实现快进。法院在听取并判断双方专家辅助人意见的基础上,认为被告专家辅助人的意见缺乏说服力。

需要说明的是,从司法裁判的角度,法院认定法律事实是为了判断法律责任,法律事实系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事后推断出的事实,可能难以完全达到,甚至无法还原客观事实,所以,追究争议行为的具体细节和实现途径,一般也非认定法律事实的最终目的,很多情况下,通过诉争行为的结果可以合理推断出法律事实并课以法律责任,而不论使用了了何种技术来实现诉争行为。

当然,司法裁判不能阻碍科学技术的发展,在涉及技术本身时,技术中立原则是豁免行为人法律责任最好的理由。技术中立原则最早出现在美国最高法院1984年的索尼案[⑥]中,当然,这一原则在此后的Napster案和Grokster案中得到了修正,行为人明知存在大量侵权内容仍然放任,甚至引诱他人传播侵权内容的,依然构成侵权。

值得注意的是,技术是人类利用自然规律的成果,一定程度上受到技术开发者和提供者意志的控制和影响,并反映和体现着技术开发者和提供者的行为目的。因此,对技术开发和技术提供行为尚需探求行为人目的,以此判断能否给予中立性豁免,而工具类软件经营者则是使用该技术实施经营活动的人,经营活动本身没有中立性可言。工具类软件经营者提出该辩解意见,实际混淆了单纯的技术开发、提供者与使用该技术的经营者概念,将前者可能享有的法律责任豁免视为后者亦可享有的权利。

案例中,被告通过开发自研播放器使UC浏览器快进爱奇艺视频广告,这体现了被告使用技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因此,法律规制的并不是快进视频广告的技术以及技术开发者的行为,而是针对使用这项技术的被告以及被告的此项经营行为。

2

多家同业经营者都实施的行为不意味着能直接认定为行业惯例

强调行业惯例,是想通过一种行为具有普遍性而证明其正当合理性。但是,一项成熟、稳定的行业惯例,同时需要体现对本行业的规范指引,及对其他行业正常经营的尊重,此类惯例的形成必然需要经历出现、发展并被广泛接受的过程。好比robots协议,虽然不是法律法规明文所规定,但经过普遍实践,已经成为互联网世界在安全和隐私方面反映契约精神的重要规则,获得广泛遵守。

互联网世界“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正如猎豹浏览器刚推出抢票软件版,让公众眼前一亮,随即有众多互联网企业纷纷推出抢票功能的各类软件。一时的普遍性,甚至仅是一定范围内的“从众”行为能代表正当性、合理性吗?显然不能。还是需要就该行为本身“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当在某一行业中已经有较为固定的行业规则(如行业协会制定的自律公约或行为规则)或行业惯例的情况下,法院会倾向于参照这些规则认定特定领域的公认的商业道德。北京高院于2016年颁布的关于网络知识产权的《审理指南》第三十四条也规定,对公认的商业道德认定时可参考的内容主要是特定行业惯例或行业自律规范。诸如《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自律公约》之类的自律公约在百度与360关于Robots协议纠纷案中得到法院判决认可。

实践中,法院也鼓励当事人提交证据证明与诉争行为相关的领域,经营者之间已经存在达成广泛共识的惯例或自律文件,甚至不排除一些尚在形成中的自律规范。例如,在百度诉搜狗关于输入法劫持搜索引擎流量的案件[⑦]中,法院在当事人举证的基础上,通过比较多款搜索引擎与输入法配合使用时出现的效果后认定,“输入法是否提供搜索功能以及输入法的搜索功能以何种形态向用户展现,尚未形成行业惯例”。

当然,必须注意的是,行业惯例并不完全与该行业内的商业道德等同,因此,对从业规范或自律公约的认定,要在分析其规范价值的基础上,在竞争法的层面上进行重新考量后才应适用。

综合以上意见,工具类软件经营者正当竞争的边界在于尊重消费者长久稳定的利益以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不能以技术为名不当干扰他人商业模式的正常运营。(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①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1065号民事裁定书。

②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创新性适用》,2014年4月版,第136页。

③“单仁解析互联网思维‘羊毛出在狗身上,猪来买单’”,速图网sootoo/content/512416.shtml。

④(2013)民三终字第5号、

⑤(2013)海民初字第21685号,该案一审宣判后,双方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⑥1984年1月18日,美国最高法院以5∶4的多数对“环球电影制片公司诉索尼公司案”(Universal City Studios,Inc,.v.Sony Corporation of America)做出了判决:为了在 家庭中“改变观看时间”使用录像机录制电视节目构成对版权作品的“合理使用”;索尼公司出售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的录像机并不构成“帮助侵权”。

⑦(2015)海民(知)初字第4135号,该案正在二审审理中。

(封面配图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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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责编:焦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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