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民法典如何规定婚姻自由?相关法条的解释,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也包含婚内的性自由。

也就说,一旦男女双方成为夫妻关系,也必须履行相应义务,包括相互间的扶养、对子女的教育,妻对夫或者夫对妻的性义务。

配偶违反忠实义务案例(妻子守身如玉不履行夫妻义务)(1)

来源网络

由于性义务的存在,是否就代表着合法夫妻关系期间,任何时候,丈夫都不会构成强奸罪的主体呢?亦或者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违背妻子意愿,强行与之发生关系,都是可以的呢?

一纸婚姻契约就真的能够如此强大到让女性放弃自己的性自主权?显然答案不是肯定的,也不是否定的。如是夫妻关系正常期间,可能不认为构成强奸罪,但处于非常正常存续期间,则有一定构成强奸罪。

看到这话题,网友都绕晕了,也会不禁问,取个老婆就是为了生儿育女,实现性自由,管他夫妻关系什么正常不正常期间,妻子都得履行性义务,不然就是耍流氓。

那么带着网友的疑问,今天我们结合一起发生在2010年的案子,详细了解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妻子不顺从丈夫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是否会构成犯罪。

注:本案具有非常典型的警示意义,案情已做修改。

基本案情

配偶违反忠实义务案例(妻子守身如玉不履行夫妻义务)(2)

来源网络

孙某是上海浦东新区原著居民,祖上积德,在当地有几套房,而且即将拆迁,也就意味着孙某即将成为拆一代。

但有钱人很痛苦,年纪大了也找不到自己真心喜欢的女人。

2006年10月,一朋友对孙某称,哪家哪家的姑娘长得闭月羞花,现在还是黄花大闺女,孙某动了心,于是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金某。

金某父亲听说孙某家里即将拆迁,一万个愿意同意这门亲事,但迟迟不见孙某上门提亲,金某父亲着急了,再不结婚,怎么分孙某的一杯羹。

于是2008年9月 金某在父亲的逼迫下,和孙某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

孙某不是金某的白马王子,二人之前虽认识,但也只是普通朋友关系,因此金某并不是很喜欢孙某。

二人领完结婚证就一同回家,当天晚上,孙某提出想要和金某发生性关系,金某果断拒绝。

配偶违反忠实义务案例(妻子守身如玉不履行夫妻义务)(3)

来源网络

从这次后,二人虽领证,但是却有名无实,一直都没真正在一起生活过,二人的财产也是各归自己,从不插手。

这段有名无实的婚礼持续了两年,2010年3月,金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同年的5月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驳回金某要求与孙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二人当时都没有上诉,金某打算过完六个月再次提起离婚,因此这一份判决在2010年6月9日生效。

孙某是合法持证,却总是没有得到妻子金某履行作为妻子的义务,越想越气,上次离婚法院都判决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就还是夫妻关系,那么想到这,孙某就想让金某履行妻子义务。

说干就干,2010年6月14日下午一点多,孙某到金某工作单位门口,等其下班时,采用强行的手段,将金某拉上出租车,带到上海市浦东新区孙某的住处。

采用言语威胁、殴打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金某某发生性关系。

配偶违反忠实义务案例(妻子守身如玉不履行夫妻义务)(4)

来源网络

6月15日凌晨时候,金某借口上厕所报警,见公安机关到现场后,孙某觉得匪夷所思,自己和金某是夫妻关系,住在一起,发生关系,警察凭啥要管?警察不听其解释将孙某抓获归案。

2010年6月21日,金某再次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孙某离婚。同年7月2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准予金某与孙某离婚的判决。

强奸罪的法律规定及之外的情形

配偶违反忠实义务案例(妻子守身如玉不履行夫妻义务)(5)

来源网络

《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从该法条,我们可知,任何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都可以构成强奸罪。

注意,除《刑法》第236条规定外,以下几种情形,即使女方同意,也可能会构成强奸罪:

①自愿发生性关系,但女方要求使用安全套,而男方不答应使用,强行发生性交。

②自愿发生关系,女方建议去酒店开房,而男方不想去,坚持在公园长椅上强行发生性关系。

③自愿发生性关系,但女方是要求避开月经期,而男方不答应,在女方来大姨妈的情况下强行性交。

④自愿发生性关系,但女方未满14周岁。

因此,该法条及其司法解释中,亦或者在女方自愿同意发生关系的情形中,都没有把“丈夫”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但其它法律又规定夫妻之间具有性义务。

那么本案的问题来了,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强迫妻子“尽义务”,到底是不是构成强奸?婚内强奸又该如何认定?

婚内强奸情况复杂,但是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丈夫的行为可能构成强奸罪

配偶违反忠实义务案例(妻子守身如玉不履行夫妻义务)(6)

来源网络

1、妻子已经提出离婚并进入法律程序,包括调解程序,这时丈夫使用暴力强行和妻子发生关系的,可以构成强奸罪。

2、丈夫教唆或者帮助其他男子强奸自己妻子的,可以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司法实践中,婚内强奸行为如何认定?

配偶违反忠实义务案例(妻子守身如玉不履行夫妻义务)(7)

来源网络

夫妻双方属于正常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是不会构成强奸罪的。

不构成强奸的理由有三:

1、女性的性自主权的最核心内容,是不与丈夫以外的男子性交和不公开性交,丈夫并不是“以外”之人,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未触碰核心内容,且丈夫没有强奸的故意,不应对丈夫以强奸罪论处。

2、某些偏远地区还存在包办婚姻,也存在丈夫经常强行的问题,如果一概以强奸罪论处,则不符合我国当前的社会状况。

3、强奸罪是严重犯罪,而且属于非亲告罪,对强奸罪还可能实行特殊正当防卫,如果将婚烟关系正常持续期间的所谓婚内强奸认定为强奸罪,势必带来诸多不利后果与消极影响。

因此,对于正常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不存在教唆、帮助等奇葩情形的,是不构成强奸罪。

司法实践中的讨论,也是着重在婚姻关系处于非正常情况下,丈夫才有可能构成强奸罪的讨论。

下面我们继续认定。

非正常的婚姻关系中,采用殴打、威胁等暴力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

配偶违反忠实义务案例(妻子守身如玉不履行夫妻义务)(8)

来源网络

那么,对于认定非正常的婚姻关系,如何判断?

首先,从结婚的目的看,是否体现双方缔结婚姻的真实意思。

其次,从婚后状况看,婚后是否共同生活过,财产归属如何,是否相互承担权利义务。

再次,从婚后感情及女方态度看,婚后是否有感情,女方是否提出过离婚。

因此,非正常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需要从结婚目的、婚后财产归属和居住状况、婚后感情、女方态度看。

如果丈夫与妻子之间的婚姻关系有名无实,即使双方属于合法的婚姻关系,也因其仅有婚姻的形式要件,而无婚姻的实质要件,一纸结婚证书不应成为阻碍被告人成立强奸罪的当然理由,此时,丈夫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

具体到本案,孙某与金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是否正常?

配偶违反忠实义务案例(妻子守身如玉不履行夫妻义务)(9)

来源网络

孙某与金某结婚,似乎只有其名而无其份,双方仅有结婚证书,自始自终没有生活在一起,其二人的婚姻关系有夫妻之名而无夫妻之实。

1、从二人的结婚的目的判断,金某并不喜欢孙某,二人虽然2006年就认识,但一直系普通朋友,之所以结婚,是金某父亲图利益,因此孙某、金某二人没有感情基础,更不是真实意思表示。

2、领取结婚证后的第二天,孙某、金某并未共同生活在一起,没有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包括财产也是各管各的,缺乏实际婚姻要件。

3、婚后,二人也没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反而不到两个月,金某就提出离婚,虽然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致使二人又处于有名无实的婚姻关系。

再后面,就是孙某采用言语威胁、殴打等手段,强行与金某发生性关系,在孙某被刑拘时,金某又提起离婚诉讼,并获得支持。

综上,孙某、金某的婚姻关系处于不正常状态。

孙某构成强奸罪么?

配偶违反忠实义务案例(妻子守身如玉不履行夫妻义务)(10)

来源网络

采用强奸罪一般标准判断即可,即“是否违背妇女意志”。

1、主观上,孙某具有强奸的故意,且违背金某的意愿。

二人系金某父亲逼迫下,才结婚领证,在领取结婚证,当天金某就不允许孙某与之发生关系。

后不到几个月时间,金某起诉离婚,虽未得到支持,但也说明二人只有夫妻之名,没有夫妻之实。

对于这一点,孙某是认知得到的,之所以孙某要金某履行夫妻性义务,不过是其无奈之举,此种情况下,孙某违背妻子意志,采用言语威胁、殴打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金某某发生性关系,已然不妥,具有主观强奸的故意。

2、我国刑法并未排斥丈夫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也就是说,只要符合《刑法》第336条的规定,丈夫也是可以构成强奸罪的,而妻子不管婚内婚外,都属于法条规定的妇女。

3、从被侵犯的客体而言,强奸罪侵犯的是公民人身权利,通俗点就是性的自主权。

任何一个人,即使处在婚姻关系之中,都不屈服于别人的专横意志,因此妻子的性权利,也不是会被结婚证书所限制的,恰恰相反,性自主权更多从属于刑法领域,结婚仅仅是民法领域及伦理,结婚证书并不能成为侵犯性自主权的通行证。

丈夫违背妻子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妻子,应该作为强奸罪加以惩处。

4、孙某实施了性侵行为,孙某在金某工作单位门口,强行将金某拉上出租车,带至孙某的住处,并且采用言语威胁、殴打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金某某发生性关系,并致金某多处软组织挫伤及抓痕伤。

综上,孙某在与金某婚姻关系非正常期间,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金某发生性关系,已然构成强奸罪。

法院审理认为

配偶违反忠实义务案例(妻子守身如玉不履行夫妻义务)(11)

来源网络

被告人孙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几点感悟

配偶违反忠实义务案例(妻子守身如玉不履行夫妻义务)(12)

来源网络

1、丈夫对妻子实施婚内强奸也可能构成强奸罪,法律并未将丈夫排除在强奸罪的主体之外,刑法规定强奸罪旨在保护妇女的性权利不受侵犯,结婚并不能剥夺女性的性自然权利。

2、从现有的婚内强奸案件判决来看,即使行为人被认定为强奸罪既遂,判处的刑罚往往也很轻,大部分案件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部分还适用缓刑,本案亦是如此。

3、既然强奸不可行,那么就等于未尽夫妻相互间合理的性生活义务。对于此种,一方一直拒绝同房,另一方最好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