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围绕盖章的效力产生诸多争议比如法定代表人随意盖章、盖章行为不符合公司盖章程序、盖假章、公章的类型与合同行为不匹配等,盖章的效力该怎么判断呢?,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关于盖章行为的法律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关于盖章行为的法律问题(盖章的效力到底如何认定)

关于盖章行为的法律问题

实践中,围绕盖章的效力产生诸多争议。比如法定代表人随意盖章、盖章行为不符合公司盖章程序、盖假章、公章的类型与合同行为不匹配等,盖章的效力该怎么判断呢?

(一)盖章效力认定的原则

因为公司不是自然人,是法律拟制的主体,所以存在通过盖章行为体现公司的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盖章、签名或按手印都可使得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对签署方均由有法律效力。根据《九民纪要》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司法实践确立了“认人不认章”的规则,即判断盖章的效力,需要看盖章的人是否有法定代表权或委托代理权,如果有,即使其盖的是假章,盖章行为也对公司产生效力。所以实践中判断盖章是否存在效力的重点是判断盖章之日是否有权盖章。

《九民纪要》

41.【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权。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无代理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需要关注的重要事项1.法定代表人的盖章行为如何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那么有人会问,公司内部对法定代表人的权限进行了限制,法定代表人超越了该限制,盖章的行为如何认定?针对这点,《九民纪要》与《民法典》的规定还是存在一定差别。《九民纪要》第41条规定,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是《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或者其他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九民纪要》并未提及善意的判断,而《民法典》提及了善意的判断。因《民法典》效力级别高于《九民纪要》,应适用《民法典》,所以即使法定代表人超越代表权限,只要合同相对方是善意的,盖章行为有效。

那么有人会问,该如何判断相对人是善意?针对此问题,需要考虑两个层面,一个是善意的判断,一个是举证责任的分配。“善意”一般指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从保护交易效率的角度出发,公司应举证证明合同相对人非善意。但是还需注意,对于《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善意的举证责任由合同相对方承担。根据《公司法》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公司对外担保,被担保人应对公司决议进行合理审查,方为善意。

《民法典》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2.代理人的盖章行为如何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行为,由被代理人负责。

那么有人会问,如果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盖章呢,盖章效力如何?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及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超越代理权的,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即无权代理规则。但如果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即表见代理规则。

3.什么叫假章?

我们一般认为,个人冒充公司刻公司的公章进行盖章,会被认定是假章。那么还有如下情形,该如何判断:

公司私自刻的但未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公章。笔者认为,未备案的公章,只要合同相对人合理相信该公章在使用,符合交易习惯,不能认定该公章为假章。

公司已经备案但废弃不用的章。笔者认为,只要合同相对人不明知该公章是废弃不用的公章,符合交易习惯,不能认定该公章为假章。

4.章的类型对盖章效力有影响么?

实践中,我们存在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项目专用章等多种类型的公章,不同类型的章可能使用的场合不同,比如各类专用章。那么本该在此种场合盖的章却用于另外的场合,盖章的效力有影响么?比如在买卖合同中盖了项目专用章,但该买卖行为与该项目无关,盖章效力如何?此种行为需要判断,盖章之人是否有明确的代表权或者代理权,如果有,不管盖的什么章,都对公司产生效力,比如公司法定代表人盖的章,不管是什么类型的章,一般都对公司产生效力。如果没有,需要判断该盖章行为的合理性,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交易习惯、场合的相关性等进行综合判断。

【法律格言】

举证责任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