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 潘文捷
编辑 | 黄月
近年来,同人创作话题正在从圈地自萌的亚文化圈层逐渐进入主流视野。日前,在主题为“当我们聊同人,我们在聊什么?”的网易LOFTER首届同人文化沙龙上,文化学者、IP方、同人创作者从多方视角讨论了对于同人文化的理解和建议。
中国作协网络文学研究院副院长肖惊鸿看到,在网络文学创作领域,同人意指借用原文本已有的人物形象、角色关系、基本情节以及世界观设定进行二度创作。伴随科技进步,同人外延到其他创作体裁,同人歌曲、同人视频剪辑、同人游戏、同人广播剧等等开疆拓土,种类越来越多,阵地越来越大。与此同时,同人文化也面临着各式各样的困惑与挑战。
在沙龙上,有两个话题令人瞩目。一是近年来饭圈文化对同人创作的影响,谈到这个话题时,参与现场圆桌讨论的“太太们”(同人圈对创作者的代称)都有很多话要说。另一个就是同人文的著作权问题,肖惊鸿谈到,著作权法在针对同人创作的实际行使中,还存在规则不明确和定性有差异的问题和现象。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川则进一步向现场观众普及了相关知识。
只有立场,没有是非的饭圈文化
参与现场圆桌讨论的“太太们”——青年作家、业余同人文作者纳兰,同人写手、同人译者诸葛,原创同人漫画作者Nyan廿,漫画家RC以及游戏原画师、编剧洗球等,都有感于近两年来饭圈思维对同人创作积极性的影响。
纳兰谈到,一部作品在读者心里激起的回响,对于作者而言是写作最大的动力。她的本职工作是写纯文学小说,发表在《十月》《当代》《人民文学》等严肃期刊上,常常看不到读者的回应,但她的同人文创作总是能很快获得读者的讨论。在她刚开始写同人文时,读者会以很平和的方式提出自己的想法,甚至可以聊出很多页,这种体验让她感到非常快乐。但在2015年之后,情况开始慢慢恶化。读者不同意作者意见的时候“就会骂你,认为你是错的,就想要让你消失”,有时仅仅因为嗑的CP不同或者嗑法不同,她就会遭到举报或私信辱骂。到了这两年,纳兰更难看到有质量的读者回应,大部分读者往往刻板地重复几句话——“绝绝子”“yyds”“太太绝了”“给太太递键盘”“给太太递文具店”——似乎很难表达自己的想法。纳兰将这些变化归因为“一切都饭圈化了”。
有着《同人战争》《大理寺日志》等代表作的漫画家RC告诉界面文化,饭圈化是资本操作的结果,饭圈是一种快速收割金钱的方式。在过去,一个影星或歌星的培养需要很长时间,谁能爆红充满不确定性,需要唱片公司和影视公司进行竞争。但在今天,造星这件事变得可控了——找一个外表不错的人,不需要有多高的水平,通过各种操作使其有话题度、有吸引力,通过各种方式让粉丝疯狂氪金打榜,就能实现高效和稳定的收割,甚至他/她本身也不具备很高的营业水平,即便出了问题也可以被迅速替代,明星的选拔和培养就这样实现了量产化和可复制。“这和文艺规律相悖,却能挣很多钱,”RC说,但这种做法会对粉丝的人格产生怎样的负面影响,资本却是不管的。
洗球也提到,“饭圈最可恶的是只有立场,没有是非,立场比事实更重要。”她在论坛上也发言称,现在互联网用户的年龄越来越小,在饭圈文化以及其他因素的熏陶下,形成了一种趋同的讨论方式,认为必须要统一思想。这样就形成了两种情况:一是不敢批评,认为一旦批评就会有人来进行攻击;二是不知道原来还能表达自己的想法,因为饭圈会用统一的方式来表达集体感,从而逐渐养成一种语言习惯。这样,哪怕个体后来离开饭圈,要去思考一些其他的问题,依然会表现出这种状态。
“流行文化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何况看剧、看小说、追CP的人群本来也有重合,”诸葛说。她看到,在全球互联网上,都是极端的表达更容易唤起情绪,获得更高的热度。在她看来,同人社区让一些人找到了家的感觉,但也会产生圈层,一群人嗑同一个CP,且嗑的是同一个CP下的同一个模式,就会产生很强的认同感,会圈在这个信息茧房里,不断追加对这一模式的认同。诸葛认为:“作为个体,在同人圈想要获得什么,是比其他一切更重要的。你永远可以控制自己能说什么,永远可以温和地表达自己的批评。”纳兰也在活动现场呼吁同人读者要允许不一样的东西存在,要表达自己真实的感受,不要永远重复“绝绝子”,因为那些是对思想的毒害。
同人作品侵犯原作著作权吗?
与原作之间的著作权问题,也一直是同人作品被讨论的焦点之一。肖惊鸿认为,同人作品已成为一种独立的作品类型,虽以原作品为依托,却是生成了独创性特征的新型品类。这样的同人作品与原作并不存在实质性相似,与文学表达自由的初衷、著作权法鼓励创作的目的一脉相承。客观上,同人作品在传播的同时,对扩大原作的影响力也往往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在活动现场,李川探讨了同人创作的法律边界和权益保护。他谈到了思想和表达两分法——著作权法只保护对思想的具体表达,不保护思想。情节越是具体,越有可能被归入“表达”,反之,越有可能被归入思想。在“琼瑶诉于正”案中,法院认定,如果情节概括到“偷龙转凤”,或“福晋无子,侧房施压,为保住地位偷龙转凤”,就属于文学作品中思想的部分,但是对于包含时间、地点、人物、事件起因、经过、结果等细节的情节,则可以成为著作权保护的“表达”。
李川还以“金庸诉江南等《此间的少年》作品侵权”案为例做出了分析。《此间的少年》和金庸的《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侣》等作品在人物姓名、性格、人物关系上是一致的,但是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认定,《此间的少年》“并没有将情节建立在原告作品的基础上,基本没有提及、重述或以其他方式利用原告作品的具体情节”,创作出的是“不同于原告作品的校园青春文学小说”。第二个例子是“玄霆诉张牧野等《摸金校尉》作品侵权”案。2007年,张牧野把小说《鬼吹灯(盗墓者的经历)》(即《鬼吹灯 I》)及《鬼吹灯Ⅱ》分别签署《协议书》,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全部转让给玄霆公司,但随后张牧野在他的作品《摸金校尉》里使用了和《鬼吹灯》一样的人物和盗墓禁忌,比如说盗墓者佩戴摸金符,用十六字阴阳风水秘术、寻龙诀和分金定穴之术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定,“人物名称、人物形象、人物关系这些人物形象要素,往往都是作品情节展开的媒介和叙述故事的工具,难以构成表达本身,”而《摸金校尉》的故事内容和原作在情节上并不相同或者近似,没有延续关系。
虽然《此间的少年》《摸金校尉》两案没有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是法院依然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给予了负面评价。也就是说,原作品的人物名称、人物关系等元素是贯穿在原作品里的,具有特定的指代和识别功能。新作品借助原作品的市场号召力和吸引力,可以轻而易举地吸引到大量熟知原告作者的读者,获得经济利益,客观上增强了自己的竞争优势,挤占了原作使用其作品元素发展新作品的市场空间,夺取了本该由原作享有的商业利益。李川说,《此间的少年》主要是因为上市之后销售量高,有很大的经济利益,如果是普通作者在AO3、lofter上发表没有商业利益的作品,和原作不存在竞争关系,那么这种情况就不会被《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则。当然,他在活动中也提到,最好的做法还是向作者取得授权。
国创少年热血漫画《凹凸世界》出品方、七创社创始人曲晓丹则表达了他作为IP方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他知道有很多游戏、动画方面的同行并不支持同人创作,认为会影响到官方、IP方的利益,但他觉得这种担忧“大可不必”,“用一部分的利益换取粉丝、用户更大的支持”是合算的。他也看到有同人作者做衍生品卖得很不错,有的同人本在漫展上卖了1万多册,收益也好。“我们心里也会想,这是不是会影响到官方的收益,但是会强烈地控制住自己,不去做过多干涉。”因为是同人作者对作品的喜欢让他们获得更多收益,何况也影响了更多人,所以自己会支持,“也希望其他同行能够抱着更宽容的态度去看待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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