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查处一起猥亵案(会所小姐姐套路多)(1)


古人云,食色性也。性是上天赐予人类美好的感觉和享受,是带给人最愉悦的体验。但是,性不是唯一的东西,不能将其看的太重,而忽视了其他。俗话说,色字头上一把刀,过于追求感官的刺激和享受,可能为此付出的代价也是绝对不一般的。本期分享的案例,就是一起因为单纯的追求感官刺激,与KTV陪侍人员发生的纠葛,从而锒铛入狱的案件。提醒所有的人,出来玩,要注意安全,你情我愿方为上策。

(案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20)皖1702刑初150号/(2020)皖17刑终106号)

派出所查处一起猥亵案(会所小姐姐套路多)(2)

孙某,男,汉族,1981年10月15日出生,黑龙江省望奎县人,初中文化,案发前居住于上海市虹口区。

80年代出生的孙某,来自于黑龙江的一个小山屯,小时候的家里并不富裕,但孙某非常的听话和勤奋,虽然读书确实不怎么样,初中毕业之后就离开了学校,但是到了社会上之后,吃苦耐劳,非常的能干。成年之后,跟随着老乡来到上海打拼。在看到服装面料生意的机遇之后,毅然投身其中。20余年的辛苦打拼和努力奋斗,孙某也算是功成名就,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在上海定居下来,豪车豪宅,人生相对来说也是圆满的。

派出所查处一起猥亵案(会所小姐姐套路多)(3)

取得一定成就的孙某,并没有放弃努力奋斗,而是继续扩大自己的生意,在安徽的池州,因为业务的关系,也成立了自己的分公司。同大多数的男人一样,孙某也有着其固有的缺点,那就是:好色。因为是自己做生意的,平常难免因为应酬,经常出入于KTV等商务会所,接触到形形色色的陪侍人员。

派出所查处一起猥亵案(会所小姐姐套路多)(4)

2019年6月,孙某因为池州分公司生意的原因,一段时间都在池州忙着搞关系,谈生意,也就经常的出入于KTV会所对合作伙伴进行招待,在这一时期内,孙某经常带客户去魔方KTV娱乐会所,并认识了汪女士(被害人,KTV陪侍人员)。因为年轻漂亮,又比较性感,在陪侍的过程中,也玩的非常的开,很会调节气氛,所以每次孙某来魔方,都会点汪女士来服务。双方加了微信之后,也经常在微信上进行互动,而汪女士也经常的会邀请孙某来魔方玩,还可以通过自己来预定房间,因为这样可以拿到提成。而且中间还会颇有暧昧的朦胧说一些东西,带着调侃语气。

派出所查处一起猥亵案(会所小姐姐套路多)(5)

2019年7月8日下午,因为晚上约了客户一起吃饭,第二场肯定又要去唱歌,所以孙某提前联系了汪女士,并表示:晚上睡你。并通过汪女士预定了一个包间。晚上八点半左右,孙某再次联系汪女士,表示自己一会带5个人过来消费,让汪女士安排好,不要让自己落了面子。并在微信上和汪女士进行互动:

“晚上要不要和我一起睡?”

“你来了不就知道了吗?”

“你要不让我睡的话,那我就不来了”

“你来了不就知道了嘛”

“嗯,好嘛,我知道了”

“我看你是不是真的干我”

派出所查处一起猥亵案(会所小姐姐套路多)(6)

于是,晚上孙某如约带着5个人来到了魔方KTV,在汪女士的指引下,来到了V06包厢。汪女士不愧是多年混迹于夜场的美女,很会调动气氛,现场的五位客户和陪侍人员机上孙某,在其带动之下,气氛非常的活跃,体验感非常的好,这让孙某很满意。唱歌结束之后,孙某送走了客户,然后带着汪女士到了门外,并提出要一起去开房。而此时的汪女士,则是不太愿意出去开房,但也不好明确的拒绝对方,因为毕竟是一个大客户,所以没有明确的表示去或者不去。

派出所查处一起猥亵案(会所小姐姐套路多)(7)

这个时候,孙某则是自顾自的下去停车场,将自己的奔驰越野车开了上来,堵在了魔方KTV的门口,并威胁汪女士,去不去,如果你不去的话,我就直接撞进去。汪女士见到事情闹的有点大,心里面感到了害怕,怕惹孙某不高兴,更怕惹到KTV的领班和老板,让自己在这边混不下去,便上了孙某的车,坐在副驾驶位置上。孙某则是一脚油门开去了池州市贵池区的“米兰阳光大酒店”,并将车停在了负一楼的停车场,拉着汪女士到前台开了一间房之后,并再次拉着汪女士进入了开好的房间。

派出所查处一起猥亵案(会所小姐姐套路多)(8)

进去后,孙某立马不客气的将汪女士按倒在床上进行猥亵,并脱掉其衣服,想要强行对其进行侵犯,这遭到了汪女士的强烈反抗和哭喊,而反抗和哭喊更是激起了孙某的不满,觉得汪女士骗了自己,愤怒之下,直接打了汪女士一巴掌,并对其进行了语言上的威胁。而多年混迹这个行业的汪女士自然也有应对这种场面的经验,谎称其在KTV喝多了,想要呕吐。孙某便放开了汪女士,任其到卫生间去解决。

派出所查处一起猥亵案(会所小姐姐套路多)(9)

到了卫生间之后,惊魂未定的汪女士,立刻发微信给自己的朋友李某和章某进行求救。李某接到求救之后,立刻向池州警方报警,张某则立即赶往了酒店,敲开了房门,将汪女士救出。而在此过程中,汪女士也告知了孙某,自己已经报警,孙某听后虽然非常的愤怒,觉得被耍了,但却停止了侵害行动。随后警方赶到,将孙某带到派出所进行调查。

2019年7月10日,孙某向汪女士支付了10000元赔偿款,获得了汪女士的谅解。

派出所查处一起猥亵案(会所小姐姐套路多)(10)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审理贵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文强犯强奸罪、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2020)皖1702刑初150号刑事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

孙某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

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

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孙某犯数罪,予以数罪并罚。

孙某已经着手实行强奸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孙某不构成强奸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孙某系被民警在案发现场抓获,不能视为自动投案,辩护人提出属于强奸犯罪中止,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孙某具有未遂、坦白情节,并赔偿了被害人汪女士,并得到被害人汪女士的谅解,对指控强奸罪予以减轻处罚,对辩护人杨孝强提出的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孙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

孙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

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9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判决后,孙某当庭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其强奸罪构成自首,其在明知被害人报警后未离开酒店,并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表示会主动投案,其在返回房间取贵重物品时,遇见民警无反抗,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

上诉人是由于自身意志自动中止犯罪,对被害人联系朋友报警不知,并未阻止被害人离开,强奸罪成立犯罪中止。

其辩护人提出孙某认罪悔罪的意见,其余意见与上诉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

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犯强奸罪、危险驾驶罪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在一审判决书中列明的相关事实予以证实,二审期间,上诉人孙某未提交新的证据,对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构成强奸罪。

对其所提其构成自首的上诉理由,经查: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上诉人孙某在接到民警电话后表示先回案发宾馆房间拿东西再去投案,后孙某在去房间取东西的过程中被书面传唤至九华路派出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查实已准备去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孙文强在投案途中被抓获,视为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认定为自首,对上诉人此节上诉理由及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对其系犯罪中止的上诉理由,经查:孙某系因被害人躲避并经朋友接走导致未能实施奸淫行为,系犯罪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对上诉人此节上诉理由及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孙某辩护人提出孙某认罪悔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其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对该节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贵池区人民法院(2020)皖1702刑初150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孙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罚金人民币9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25日起至2021年7月10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