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销售业务
•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
•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发生销售退回的,应根据按规定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会计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
•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会计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
•应将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会计确认收入或利得时,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2)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企业发生税法上视同销售的行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利润分配”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3)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此后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账务处理。
•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但因未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而未计提营业税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企业应在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同时冲减当期收入;
•已经计提营业税且未缴纳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并根据调整后的收入计算确定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的金额,同时冲减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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