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腾讯诉抖音侵权一案做出一审判决,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抖音上的转发负法律责任吗?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抖音上的转发负法律责任吗(抖音一审被判赔偿超3200万元)

抖音上的转发负法律责任吗

近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腾讯诉抖音侵权一案做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抖音平台上有大量用户对涉案作品《云南虫谷》实施了侵权行为。虽然抖音采取措施减少了侵权作品的数量,但侵权行为仍未得到有效遏制。抖音因此属于帮助侵权,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删除、过滤、拦截相关视频,并赔偿腾讯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240余万元。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江力律师接受天目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侵权的成本无疑在不断提高。

一审被判赔偿3240余万元

抖音表示将提起上诉

据了解,《云南虫谷》为腾讯公司旗下企鹅影视出品的悬疑冒险网络剧,改编自网络作家天下霸唱小说《鬼吹灯之云南虫谷》,于2021年8月30日上映。全剧共16集,豆瓣评分6.1,有超过15万用户标记“看过”此剧。

该剧上映后,腾讯公司发现,抖音上存在大量用户上传的该剧剪辑片段。2021年9月22日,腾讯公司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抖音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删除、过滤、拦截相关视频,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万元。

本案于2021年10月8日由法院正式受理。案件开庭前,腾讯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将索赔金额上升至9000万元。

抖音抗辩称,相关视频为用户自行上传,平台用户数量众多,抖音不可能对海量信息进行实质审查;且根据法律规定,抖音平台仅提供信息网络存储服务,没有内容审查义务。平台已经提醒用户上传内容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故不构成侵权。

2022年10月26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抖音应对平台内侵权内容承担相应的管理义务,虽然其采取措施减少了侵权作品的数量,但侵权行为仍未得到有效遏制。故法院认定抖音构成帮助侵权,要求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删除、过滤、拦截相关视频。

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制作成本、知名程度、被告侵权行为性质、可能获益等因素,法院酌定腾讯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利益损失为平均每集200万元、总计3200万元,并要求抖音支付腾讯42万余元的合理维权费用。法院还在判决中指出,本案不适用于惩罚性赔偿。

江力律师告诉天目新闻记者,从网络公开信息来看,抖音删除了一部分涉嫌侵权作品内容,但从量上来说还有相当数量的未删除的涉嫌侵权作品数量,所以抖音基于平台内容管理方是否采取法律上认为合理有效的措施删除、过滤、拦截涉嫌侵权视频成为其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但是否需要考虑技术上平台能完全做到一一甄别,以及此种程度的措施是否系法律所赋予平台方的义务,这些问题有待二审法院的最后判定。

据了解,在腾讯诉抖音案中,西安中级人民法院以每集200万元、总额超过3200万元的标准,打破了全国同类案件的判赔纪录,是去年最高纪录的16倍、部分同类案件的上百倍。

江力律师认为,从目前可检索的著作权短视频侵权司法判例来看,相较算是高的。“但创意无价,支持原创,并没有绝对的适用标准,司法判赔主要考虑的因素有作品类型、创作成本、作品知名度、侵权主观故意、获利或损失、许可使用费等。”

对此,抖音相关法务负责人表示,将对本案提起上诉。

长短视频平台从竞争走向合作

短视频平台还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2021年4月,包括中国电视艺术交流协会、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等行业协会,爱奇艺、腾讯视频等视频平台,正午阳光、华策影视等影视公司在内的70余家单位发布联合声明,表示将对目前网络上出现的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针对影视作品内容未经授权进行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行为,发起集中、必要的法律维权行动。

腾讯诉抖音对云南虫谷侵权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发起的。

不过,长视频平台抱团封杀短视频却并没有带来效果,用户数据增长乏力,进一步拉开了与短视频平台的差距。对于短视频平台来说,内容的丰富度也进一步下降。因此,长短视频平台从竞争走向合作有利于双方各自的发展。

7月19日,爱奇艺和抖音官方宣布达成合作,爱奇艺将向抖音集团授权其内容资产中,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的长视频内容用于短视频创作,双方也对解说、混剪、拆条等短视频二创形态做了具体约定,将共同推动长视频内容知识产权的规范使用。

此前,搜狐与抖音,乐视与快手也分别宣布,双方将在内容授权上实现合作。

天目新闻记者搜索主流短视频平台发现,针对国内影视作品的二次创作作品基本已经消失,但针对国外影视作品的二次创作依旧大量存在,部分短视频点赞量上万。

除了平台之间的合作,江力律师认为,短视频平台还需要完善与平台用户作品知识产权使用协议,不定期更新热搜关键词的屏蔽、拦截,同时设立便捷反盗版投诉维权通道,收到热搜作品、权利人权利依据充分的通知,应穷尽平台可能的技术等措施减少侵权影响的扩大。“此外,平台应针对主要以上传剪辑影视作品、图片的用户重点采取分类、审查版权授权、弹窗提示版权风险等必要措施,尽可能降低可能存在的帮助侵权主观故意,严格遵循“通知-删除”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定注意义务。”

在江力律师看来,提供短视频服务的平台不能简单的以网络服务提供者尽到“通知-删除”注意义务为由直接适用避风港原则,需要注意区分作品的知名度、采取措施的合理性等不同情况,权利人与公众利益的平衡需要进一步制度的明确。“近年来,知识产权领域在侵权赔偿标准上引入‘惩罚性赔偿’,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春天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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