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只猴子打仗还不拿群众一针一线(你是猴子请来的救兵吗)(1)

春节快到了,“舌尖上的安全”更应牢牢守护!这两天,对食品安全工作专门强调了“四个最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

事实上,这并不是第一次对食品安全提出这样严格的要求,在2013年12月23日至24日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就已经强调过。

从没有哪个时代,能比我们所处的这个时代物质更丰富多彩;也从没有哪个时期,能比我们所面临的食品安全问题最为揪心紧迫。

网络上一个过分夸张的段子,足以表明假冒伪劣食品让公众恨之入骨:“早上喝一杯三聚氰氨牛奶,吃两个染色馒头,夹一根瘦肉精火腿肠,切一个苏丹红咸蛋,中午买避孕药喂的鱼,毒豆芽、膨大西瓜,回到豆腐渣房子里,开一瓶甲醇勾兑酒,吃一串加了止泻药的麻辣烫,饭后抽根高红烟,晚上钻进了黑心棉被窝里面睡觉,一天就这样过去了!”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的症结在哪?也许大部分人都会给出类似回答:法律不健全、相关部门不够严格执法。但我们要问,真的只是这样吗?

法律是否不健全?

自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后,对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不可谓不严;之后,“两高”又出台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进一步进行了细化。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也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学法的人都知道,法网是越织越密了。如今老调重弹,再说法律规定不严、监管部门“九龙治水”,显然无法服众。

另一方面,是只要严格执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就会天下太平吗?

排除所有的执法不严问题后,食品就绝对安全了吗?显然不是。

你们要问了,你说来说去,那要怎么做?

你猜对了,还就是有“猴子请来的救兵”!是谁?就是看着手机屏幕的你啊!

其实,“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国家性的战略,法律也越来越不高高在上,离我们十万八千里了。食品安全问题上,我们消费者除了默默地“用脚投票”,更应该拿起越来越轻便的法律武器,勇敢保卫自己的健康和权益,让无良企业依法狠狠地赔,罚得他胆战心惊“再也不敢了”。

笔者在此呼吁身边的小伙伴们,当我们遇见食品安全问题的时候,要改变以往“算自己倒霉”的想法,以法律思维和方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遇到食品安全纠纷,具体该怎么办?直接上攻略:

一、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什么途径得到解决?

1.协商解决。可以当场或事后及时找经营者进行交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修或换或退。

2.向当地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3.向有关行政部门进行申诉。向工商、物价、技术监督、标准、计量、商检、卫生等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申诉。

4.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可以根据事先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5.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二、买到问题食品,该找超市还是生产厂家?

《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面对投诉,生产经营者不愿出面担责,借各种理由推诿、搪塞或互踢皮球是常事。在新法中首次提出了“首负责任制”,将这种商家行为认定为违法。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如何进行有效的投诉?

消费者可以根据以下政府部门的职能分工向相关的部门进行有效的投诉。

主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分工如下:

1.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投诉举报电话:12316。

2.市场监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流通环节、餐饮业和食堂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对中毒食品控制处理。投诉举报电话:12331。

四、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该要求商家或厂家赔多少钱?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即在延续原十倍赔偿的基础上,增加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赔偿金额的底线。”

这就意味着,如果不小心买了过期食品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其他情况,都将有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并且可以得到最少不低于1000元或者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面对“舌尖上的安全”,只有人人知法、人人懂法、人人守法、人人用法,才能真正的让食品更安全。让我们都用积极的“全民用法”,助力实现“全民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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