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基建通发布了《重磅:工程款不再拖欠,施工过程结算将按照形象进度支付!》一文,其中提到了“形象进度款”一词,有粉丝在底下留言详细意思,这里我们再统一做一个解释。

形象进度就是完成的数量,有用节点的,也有用百分比的;因为不是竣工,所以在工程上就是指每一批的过程付款,与竣工后的结算付款相比较而言,一般称为形象进度款,或者叫进度款。举个例子:盖1座5层住宅,完成地基拨款,完成一层拨款,完成二层拨款,也就是说根据某一标志性或能让人感觉实实在在有完成内容后,甲方付给乙方部分款项。

那么这里就会遇到一个非常常见的问题: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形象进度款,承包人可否停工呢?

真实案例

涉案企业:

A公司:发包方(被告)

B公司:承包方(原告)

2014年3月A公司与B公司通过招投标签订了以2013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为模本的中标施工合同,A公司将其某大楼(饭店)工程发包给B公司施工,合同约定2014年4月1目开工,同年12月30日竣工。合同采用2800万元总价合同,开工前支付工程预付款500万元,其雇工程竣进度付款完成基础付40%,完成地上1-3层付10%,完成3~6层付10%,封顶付10%,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合同签订后,B公司按约开工。

施工期间,A公司因资金链原因,在B公司完成基础工程时,即无力支付工程当期全部进度款。B公司为此与A公司协商,A公司始终表示正在想方设法筹资,要求B公司继续施工。

B公司遂继续施工一段时间后,由于自己也已无力垫资施工,B公司只得停工等候。后B公司再次向A公司催要进度款未果后,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由A公司支付已完工工程款,并承担停工损失。案件审理期间,法院根据B公司申请按合同约定计价标准、方法及合同总价情况对已完工工程价款及停工损失进行了鉴定,结论分别为1206万元、20.3万元,已完工工程质量合格。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B公司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A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致B公司无法继续施工,B公司有权停工,并要求赔偿停工损失。因A公司在B公司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能支付进度款以促使工程复工,故B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应当得到支持。B公司已完工工程质量合格,A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遂判决A公司支付B公司工程款706万元(1206万元-500万元预付款,赔偿停工损失20.3万元。

基建通律所分析

文章最开始的时候已经谈了:形象进度款,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按工程形象进度完成的工程进度计算并支付的各项工程价款。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当承包人每完成一个阶段工程形象进度,发包人就应当支付相应形象阶段的工程进度款

如果发包人未及时支付进度款,对此,1999年版和2013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有不同的规定。

1999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26条第4款规定: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的,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该文本赋予了承包人主动停工权。

而2013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仅规定"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并未赋予承包人主动停工权。

工程实践中如何对待两个版本

那么审判实践中如何掌握呢?基建通律所认为,虽然2013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未直接赋予承包人可以主动停止施工的权利,但该文本在工期延误条款7.5.1中有关于“因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的规定,该规定间接认可了承包人被动停工的合理性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也有关于“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规定,该规定也确认了承包人被动停工的合法性。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时间(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形象进度款)(1)

但无论是2013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还是《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我们从中不难看出,他们之所以没有确认1999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承包人主动停工权,都是基于尽最大努力来维护建设工程合同交易稳定性的考量,防止因承包人主动停工权的滥用而导致矛盾升级、纠纷恶化、损失扩大

因此,审判实践中,法官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所采用的版本和具体约定内容情况进行相应的判断和处理。如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对此约定不明,则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将对承包人停工权的理解限缩于因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而导致工程确实无法继续施工的被动停工层次。

结合本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可见,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形象进度软,造成承包人无法施工时,承包人可以停工,并依法请求解除合同


工程领域是个复杂之地,自古以来法与理就是很难界定的。很多事情合理不代表合法;同样的,合法也不一定合理;所以寻找法与理之间的一个平衡点才是需要我们企业经营者去深度思考的问题。

最后,通哥还是那句话,解决问题并不一定要走法律途径,因为大家都很清楚,工程领域基本上做的都是熟人生意,能不撕破脸就尽量不撕破脸。比如基建通作为业内专业的中间平台,基建通律所非常乐意当双方的调解人,毕竟和气生财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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