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二节企业财产保险
二、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删除“有些公司采用财产保险基本险、财产保险综合险、财产保险一切险款,有些保险公司则四种条款均采用
第七章第二节建筑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险保单明细表改为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单明细表
特种风险概念中保单明细表改为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单明细表
第七章第四节船舶工程保险
拆船保险的概念中意外灾害事故和和自然灾害改为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船舶或海上装置统一调整为船舶
第八章第五节职业责任保险
三、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基础
(二)事故发生制保单新增:无论是索赔发生制保单还是事
故发生制保单,受害人的后续索赔都应当由首次索赔的保单负责赔偿
第十五章第二节保险市场的交易
一、保险中介的概念、种类与特点
(一)保险中介的概念与种类
保险代理人概念前加2020年11月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明确:“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人是指..保险公估人概念前加2018年2月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明确:“本规定所称保险公估,是指新增保险公估人是专门从事上述业务的评估机构,包括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保险经纪人新增
2018年2月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明确:“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经纪人中,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的人员,或者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从事再保险经纪等业务的人员。 "
二、保险中介的组织形式、业务范围与执业规则
(一)保险中介的组织形式
变更为目前在我国,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保险公估机构则包括保险公估公司和保险公估合伙企业。
(二)保险中介的业务范围与执业规则有变动
第十五章第三节保险监管的框架
新增中国“偿二代”实施以来,得到了国内外保险界的广泛认可,并在我国保险业监管实践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为改进和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增强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有效防范保险市场风险,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12月30日印发了 “偿二代”的升级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
第十五章第三节保险监管的框架
新增近年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加大了公司治理监管的力度,出台了大量重要文件,如《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的系统性规范已经形成,为降低银行保险机构治理风险、提高运营效率、提升市场竞争力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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