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无知的一种浪费式学习,就是还没搞清楚它是什么,为什么要学,就去学了。这种盲目性的学习,不说适得其反,但至少不会为你带来什么乐趣和益处。
首先来谈谈“乐理”的概念:“乐理”,顾名思义,就是关于音乐的理论。“音乐的理论”,作为一门专门的学问,领域之大,范围之广,已然不全是音乐内部的事情。从中国始于编钟,距今3000多年的最早的音乐理论专著,到西方从古希腊开始有记载的音乐理论,距今也将近3000年。这几千年的音乐文化的发展,实则是人类智慧的发展、等同于科学的另一个棱面。或许正是由于音乐 “无形,无相,无色,无味”的“隐相”特质,所以“她的存在”才会被各个时期的统治王朝更加的关照。而关于“音乐的理论”这些存世上千年,国内外汗牛充栋的著作,无一例外的,都在努力的阐述音乐之与人性,与社会,与政治,与经济发展,与科学技术进步,甚至与环境,与民族主权等等一切事情的关系,当然还有音乐内部的作为艺术本体的核心美学价值的最高层次的研究。此乃音乐的理论!
中文“乐理”二字,显然是一个现代文法上的缩略。在唤醒教育的整个体系中,我们强调在音乐教学中,一定要高度关注“缩略”和“翻译”带来的一些概念性偏差问题。看似约定俗成的用法和理解,可往往因为是“俗成”,所以缺乏准确性和对源本的真正解读。也就是说,可能一开始从根儿上就错了。
我们现在普遍使用的“乐理”概念,是将构成音乐形态的一些基本法则归纳为可使用的音乐工具。所谓音乐工具,就是全音符,2分音符,4分音符,两个8分音符等于一个4分音符;3/4拍怎么数,4/4拍怎么数,都有些什么基本的节奏型等等。这个基础工具层面的“乐理”概念,
在德文中的对应说法是“Musiklehre”
(musik:音乐;Lehre:原理,规则);
英文的对应说法是“musical grammer”
(“grammer”:规则,文法)。
这两种语言对“理”的释义,都没有涉及到“理论——theory”的高度,而是在“基本规则”的层面。
中国古代音乐成就可能远在西方之先,但基于历史形态,西欧却将之系统化,模式化,并且作为法律一样的存在被固定了下来。几乎世界所有地区都在使用的这套“国际标准”的音乐文法,之所以较之其他民族更清晰的成为了世界范围通用的音乐语言系统,这就相当于他们在音律世界发展和固定了一套科学中的“物理语言”和“数学语言”。并且在一千多年的使用过程中不断“简化”,发展往往伴随着必要的简化,符合规律的简化,必然是符号性的浓缩和萃取的过程,直至使它方便于一切的运用。
看似是从零开始的基础认知,就像学习数学首先要从认识数字开始,这当然无可厚非。但是一个幼儿学会看数字,一定是在他们学会数数之后。如果想将这个顺序颠倒,那就意味着要颠倒人类的认知系统,这可能就不太现实了。
乐理同理!学术机构不仅没有站出来修正这种错误引导,反而在素质教育红利的驱使下,借助“艺术”被“应试”的社会效应,将“无知者”变本加厉的推向了这种偏差所带来的根深蒂固的错误方向。
乐理,或者准确的说明为基本音乐法则,应该怎么学,什么时候学,其实是一个被制造出来的伪概念。乐理在学习音乐的过程中,就像在说话的过程中去识字一样,应该是一个自然且必然的达成,只要不涉及到专业科考,大多没有必要把它当成奥数一样的去学习。因为脱离了音乐的这些符号法则,对任何人来说都毫无意义。
很多家长在选择学音乐的时候,他们通常都会以一种“高姿态”的审视眼光,很“权威”的表达出,他们只想学点乐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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