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截图。
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举报,对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北京市交管局)在交通违章罚款管理中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调查,查明以下事实:
一是北京市交管局未经公开竞争性程序,确定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作为北京市交通违章罚款唯一代收银行。1995年,北京市交管局未经公开招投标等竞争性程序,与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签署委托协议,并发布相关通告和通知,确定该行作为北京市交通违章罚款唯一代收银行并延续至今。《招标投标法》和《反垄断法》相继实施后,也未依法依规进行调整。二是线下交纳罚款只能通过工行卡办理。自1995年起,根据北京市交管局相关规定,北京市驾驶人在京发生的交通违章,必须到工商银行网点交纳罚款。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近年来北京市交管局逐步开通了线上交纳罚款方式。违章驾驶人可通过北京交警APP、12123交警APP、北京市交管局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网站等线上交款渠道,使用所有带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缴纳罚款;外地驾驶人在京发生的现场违章,还可以到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11家银行的全国任意网点交纳罚款。但北京市驾驶人在京违章,线下交纳罚款仍然只能到工商银行网点办理,即使通过设立在各网点以及部分执法站、交通队、车辆检测场的多媒体自助终端机或者工商银行ATM机,也只能通过工行卡办理。三是未向社会公示不再强制将牡丹交通卡作为驾驶人信息卡使用。从1999年开始,北京市交管局要求驾驶人办理工商银行发行的牡丹交通卡作为机动车驾驶人智能信息卡,用于记载交通违法处理信息及交纳罚款等。随着信息技术和管理手段不断升级,驾驶人信息卡承载信息的功能和必要性逐步弱化,加之一些地方公安交管部门联合商业银行推行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信息卡,出现违规强制发卡、商业银行“搭车发卡、借卡揽存”等问题,群众意见强烈。2015年,按照公安部有关规范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信息卡管理工作要求,北京市交管局不再强制将牡丹交通卡作为驾驶人信息卡使用,内部发文要求停止对未携带信息卡违法行为实施处罚。驾驶人可自愿选择继续保留该卡作为普通信用卡使用,或者到工商银行销户不再保留。但北京市交管局未对社会公示此消息,也未进行相关必要宣传和说明。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为,1995年北京市交管局从尽快建立交通管理信息化平台,以及便利驾驶人交纳罚款角度出发,确定了当时网点较多、设施较好,且承诺出资建立交通管理信息化系统的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作为交通违章罚款唯一代收银行,具有一定合理性。但2000年《招标投标法》、2008年《反垄断法》相继实施后,北京市交管局一直没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公开正式的招投标等竞争性程序,向所有银行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遵循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选择合作银行。北京市交管局一直维持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作为唯一代收银行的做法,排除、限制了其他具有合格资质和服务能力的银行参与交通违章罚款代收业务竞争。目前线下交纳违章罚款仍然只能通过工行卡办理,驾驶人实际上必须办理工行卡成为工商银行客户后,才能接受工商银行的服务交纳罚款。此外,2015年以后,北京市交管局未对社会广泛公示和宣传已不再强制将牡丹交通卡作为驾驶人信息卡使用,导致很大部分驾驶人仍然保留牡丹交通卡,并通过其交纳罚款,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驾驶人选择办理其他银行卡通过线上交纳罚款的可能性,从而排除和限制了其他银行参与相关市场竞争。
北京市交管局在交通违章罚款管理中的相关规定和做法,一定程度上排除限制了竞争,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属于第三十二条所列“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开展调查后,北京市交管局认识到相关做法与《反垄断法》规定不符,承诺尽快调整相关工作方式方法,并提出三项具体整改措施:一是加强社会宣传引导。一方面,通过多种渠道告知群众,今后牡丹交通卡仅作为普通信用卡,不再强制驾驶人使用。另一方面,持续加大对北京市交管局对外服务网站、“12123”手机APP缴款渠道和方式的宣传力度,提示驾驶人合理选择交纳方式。二是加快终端升级改造。积极推进对现有多媒体自助终端机进行升级改造,力争实现支持其他银行卡办理罚款交纳业务。三是积极拓展代收银行。协调市财政部门,召集本市具备交通罚款代收资质的银行,在代收异地驾驶人交通违章罚款基础上,积极参与代收本市驾驶人交通违章罚款。对有意开展本市交通违章罚款代收业务的银行,将在系统建设和改造工作中给与大力支持和配合。北京市交管局同时表示,将接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于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并在今后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按照《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要求,加强自我审查,规范各项工作管理,积极引进新技术、新方法,提供更多便民利民措施。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反垄断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2016年6月1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就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出安排,要求从源头上规范政府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行政机关要按照《反垄断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加强自我审查,有序清理有关政策,规范行政行为,防止排除限制竞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督促北京市交管局将相关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稿件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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