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办理分户的情形
《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八条规定:户内成员因婚姻变化、分家析产、其他正当原因要求分户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凭相关证明办理。
户内因发生婚姻、分家等变化需要分户的,具备以下情形之一,可办理分户手续:
(一)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契分户手续的;
(二)已办理分家手续且有书面证明材料的;
(三)已办理私房析产、赠与以及继承手续的;
(四)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或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分户需提供分户书面申请、户口簿、身份证及上述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二、分户申请书
户口分户申请书
**派出所:
本人袁**,男,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户主为本人母亲王**,身份证号:******************。另有家庭成员一名,为本人妻子马**,身份证号:******************。
鉴于本人现已结婚,经济独立。为了解决工作、生活等问题,经全体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同意本人袁**、本人妻子马**从原户口中分出,另行立户。户主为本人袁**,落户仍在河北省石家庄市********。
敬请批准。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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