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某是A县司法局的局长,他退休后和老伴儿一直住在A县。柳某在市里工作的女儿小柳生了孩子,邀请柳某夫妻到市里居住顺便帮忙照顾孩子,柳某夫妇就搬了过去。柳某在女儿家住了两个月,觉得女儿现在居住的70平方米的房子太小了,住在一起太挤了,遂建议女儿把现在住的房子卖了换套大一点的房子。小柳称自己也很想换一套大的,但是自已和老公参加工作没几年,手中没有那么多的积蓄。柳某和老伴儿商量后,想到把自己的住房公积金提出来给女儿买房子用。请问,柳某可以这样办吗?在退休后,住房公积金可以取出来吗?
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因此,职工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全额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账户余额。这在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中有明确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由此法条可知,职工离休、退休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而据此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也同时被注销。本案中,柳某已经退休,他作为已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将住房公积金取出来。钱取出来后,至于他怎么支配,是给女儿买房还是自己留下,就看他们自己的意愿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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