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截图、转账记录、电子邮件……电子数据在民商事案件逐渐有成为“证据之王”的趋势记者11月4日从顺义法院获悉,顺义法院近两年审结的商事案件中,超过67%的案件均存在电子数据,但如何对电子证据审查认定已经成为司法面临的一大难题如何更好地在诉讼中使用电子证据?对此,顺义法院法官给出了具体的电子证据举证建议,并建议当事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对电子证据的公证,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微信聊天截图能作为起诉的证据吗?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微信聊天截图能作为起诉的证据吗(微信截图在诉讼中有证明力吗)

微信聊天截图能作为起诉的证据吗

微信截图、转账记录、电子邮件……电子数据在民商事案件逐渐有成为“证据之王”的趋势。记者11月4日从顺义法院获悉,顺义法院近两年审结的商事案件中,超过67%的案件均存在电子数据,但如何对电子证据审查认定已经成为司法面临的一大难题。如何更好地在诉讼中使用电子证据?对此,顺义法院法官给出了具体的电子证据举证建议,并建议当事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对电子证据的公证。

据顺义法院民二庭庭长牛佳雯介绍,目前,我国的民诉法解释仅对电子证据的定义作出了规定,但暂未对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作出专门规定,例如举证质证、认证过程,以及审查相关电子证据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提取复制的规范和程序、对电子数据有疑问的能否进行鉴定或者检验等。导致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对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宽严不一的情况。

此外,对于电子证据真实性审查,由于种种程序和技术上的局限性,法院在实践中形成了电子证据书证化的审判习惯,甚至依赖于公证机关,但公证并不符合电子证据特有的规律。

牛佳雯还指出,人们在使用微信、支付宝、QQ等通讯软件时往往使用虚拟名称,也没有被强制要求录入真实信息,导致原始数据调取十分困难。“当事人在诉讼中作为证据提供时,对方经常否认自己是涉案通讯软件的使用者,还需要提供证据一方进一步举证。”牛佳雯举例称。

对于如何在诉讼中合理地运用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牛佳雯法官建议:“当事人提交电子证据的,建议采用截图、拍照或录音、录像等方式对内容进行固定,并将相应图片的纸质打印件、音频、视频的存储载体(U 盘、光盘)编号后提交法院。”

以出示微信证据为例,牛佳雯介绍,第一步,可以由账户持有人登录微信,展示登录所使用的账号名称,登录页面可以截图作为此项证据的第1页;第二步,展示持有人个人信息界面并截图,可以作为此项证据的第2页;第三步,在通讯录中找到对方用户并点击查看个人信息截图,可以作为此项证据的第3页,展示个人信息界面显示的备注名称、昵称、微信号、手机号等具有身份指向的内容;第四步,在个人信息页面点击“发信息”进入通讯对话框,对话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尤其是重要的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发红包内容,建议点击打开展示,并截图作为此项证据的第4页。

电子证据如何保存?牛佳雯法官提醒,微信、支付宝、电子邮件及短信等证据的举证方式是基于相关电子数据的原始载体保留完整下进行的。由于诉讼周期不确定,原始载体可能遭受数据丢失或删除等风险,建议当事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对电子证据的公证。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

编辑 王海萍

流程编辑 邰绍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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