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高院(2016)琼行再1号案例:我国现行法律也未强制性规定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三通一平”建设

裁判要旨:陵水县政府与泰龙公司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未约定陵水县政府承担“三通一平”的义务,我国现行法律也未强制性规定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三通一平”建设,且涉案土地系以生地低价出让,政府承担“三通一平”建设与民法自愿、平等、有偿、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相悖。

土地三通一平指是什么(并非出让土地合同交地的强制标准)(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