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高院(2016)琼行再1号案例:我国现行法律也未强制性规定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三通一平”建设
裁判要旨:陵水县政府与泰龙公司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未约定陵水县政府承担“三通一平”的义务,我国现行法律也未强制性规定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三通一平”建设,且涉案土地系以生地低价出让,政府承担“三通一平”建设与民法自愿、平等、有偿、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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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高院(2016)琼行再1号案例:我国现行法律也未强制性规定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三通一平”建设
裁判要旨:陵水县政府与泰龙公司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未约定陵水县政府承担“三通一平”的义务,我国现行法律也未强制性规定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三通一平”建设,且涉案土地系以生地低价出让,政府承担“三通一平”建设与民法自愿、平等、有偿、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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