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这个五一节前,2018年4月28日,司法部签署了140号令,公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公布之日起施行,这个办法改动比较大,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在内的法律从业人员,都将引起关注!

第一,名称有了变化,之前称为统一司法考试,现在改名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自此,法律从业的“第一考”经历了由“律考”(律师资格考试),“司考”到“法考”,改变名称不是重点,重点是这个资格要覆盖多个法律职业。

第二,要求通过考试具备资格的人群范围大大扩大,明确了应当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范围,在司法考试制度确定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四类法律职业人员基础上,将初次担任法律类仲裁员,以及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纳入法律职业资格准入范围。意味着我们的仲裁员、行政执法类、法律顾问类公务员都应通过考试才能上岗。那么存量公务员如何过度,部分仲裁员由大学老师,重点企业法律部职员担任,未通过司法考试,是否在规定后需要调整,都是可能出现的问题。

第三,拟从事法律职业的年轻人最关心的问题,报考条件发生了变化,法规对报名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学历条件作了规定,即“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这样规定,提高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专业学历门槛,有利于从源头上保证法律职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专业能力。同时,这个门槛的提高都是针对“新人”,法规在第22条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学籍(考籍)或者已取得相应学历的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那么意味着,报考条件的调整,主要是针对未来走上社会的毕业生,即“新人”。

第四,考试形式有了很大变化;考试仍然是每年一次,但是分为了两个阶段,客观题和主观题,只有通过客观题考试的考生才可以参加当年的第二阶段的主观题考试,客观题的合格成绩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主观题是什么形式,我想就是之前讨论的面试。法学是应用类科学,是与人打交道比较多的学科,增加主观题形式,确实有利于更科学的选拔人才,不过这个形式要公开公正!

第五,扩大了不得报名的禁止性规定人员范围,主要是增加了“老赖”不得报名。规定被吊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因其他情形被给予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处理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那么,在办法实施前,已经被列入“老赖”名单的执法人员以及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如何处置,等待进一步明确。总体来说,把好法律职业入门关是非常好的事情!

第六,对于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加强了动态管理,新规明确,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有违反宪法法律、妨害司法公正、违背职业伦理等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处理,并将相关信息在司法部网站上公布,加强了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日常和动态管理。很有趣的是,违背职业伦理也写入动态管理,我想着这对于引导社会正能量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如何界定“违背职业伦理”呢?提醒很多律师同仁,并不是什么事情都可以代理的。

自2018年起,多年被称为“第一考”的司法考试可以说任务完成,回顾一下司法考试给社会带来的成果,2002年组织首次司法考试,到2017年实现司法考试的圆满收官,司法部共组织实施了16次司法考试。全国有619万余人次报名,513万余人参加考试,截至目前有96万余人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同时还有2万余人待申请法律职业资格。

以后司法考试报名条件会不会变动(司法考试大变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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