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应当深刻汲取教训,明确整改措施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加强督促检查,推动以案促改”这一规定对于深化标本兼治,切实发挥问责的治本功能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云南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注重运用纪检监察建议,精准推动以案促改,做实问责“后半篇文章”,取得了积极成效,下面我们就来聊聊关于对于监督执纪问责的建议?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对于监督执纪问责的建议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应当深刻汲取教训,明确整改措施。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加强督促检查,推动以案促改。”这一规定对于深化标本兼治,切实发挥问责的治本功能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云南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注重运用纪检监察建议,精准推动以案促改,做实问责“后半篇文章”,取得了积极成效。
坚持“小题大做”,举一反三标本兼治
在问责的同时,要注重深入分析责任落实、监督管理、制度执行、作风建设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及时向相关责任部门发出纪检监察建议书,督促改进工作,防范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堵塞制度漏洞。针对问责工作中发现的制度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及时以纪检监察建议书的形式向主管部门开列“问题清单”,督促补齐制度短板、强化制度执行,扎牢制度“笼子”。比如,2021年5月,省纪委监委在查办省医疗卫生系统相关问责案件时,针对药品采购中收受回扣、输送利益等问题禁而不止、纠而复发的现象,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发出监察建议书,推动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医保、药品监管、政府采购等有关部门,制定政商、医商交往的“正、负面清单”,实行药企、药商、医药代表失信“黑名单”管理,建立不规范、不合理诊疗行为约谈制度,坚决斩断非法“利益链”。
推动作风建设。针对问责工作发现的行业系统内具有代表性、普遍性问题,及时以纪检监察建议书的形式督促主管部门深化认识、源头治理,及时开展作风整顿。比如,2021年2月,省纪委监委在查办临沧市沧源县翁丁老寨“2·14”火灾事故相关问题问责案件时,针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严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及时向临沧市委、市政府、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出纪检监察建议书,建议相关责任地区和单位深入开展历史文化遗迹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并建立文物保护长效联动机制,坚决纠正重利用、轻保护,重挂牌、轻履职等问题。
督促监督管理。针对问责工作中发现的行业监管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问题,及时发出纪检监察建议书,直击问题根源,提出整改措施,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履职尽责,加强监管。比如,2018年8月,省监委对4个市(州)的7个县(市)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推进不力问题进行严肃问责的同时,针对发现的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政策多次调整、计划多次更改,基层在执行、整改中难度较大等问题,向省发展改革委发出监察建议书,要求认真研究,改进工作。省发展改革委查找了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存在的指挥体系不健全、协调机制不顺畅等问题,健全完善了相关管理制度机制。
开展以案促教。针对问责工作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发出纪检监察建议书,帮助相关部门和单位找准风险点,及时“打预防针”,防微杜渐。比如,2019年5月,临沧市双江自治县纪委对邦丙乡违规公务接待严肃问责的同时,向乡党委发出纪律检查建议书,督促在全乡范围内开展警示教育,深刻剖析案件背后的原因,让警示作用辐射全乡党员干部。
加强跟踪问效,确保纪检监察建议落地见效
为确保纪检监察建议取得实效,省纪委监委印发《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规范运用纪检监察建议工作办法(试行)》,要求纪检监察建议发出后,加强跟踪监督,防止“一发了之”,整改打折扣。
建立纪检监察建议问题整改台账。由各监督检查室、派驻机构按照“谁建议谁跟踪”原则,建立专门台账,列出整改要求、具体责任人及整改时限,实行销账管理。
实行全程跟踪督办。督促相关单位明确整改任务、时限要求、责任人员,根据整改时限,跟踪核实阶段性效果,压实各项整改工作。比如,曲靖市沾益区纪委监委明确专人负责,通过电话提醒、现场检查等方式对纪检监察建议落实情况进行全程督办。
建立整改通报制度。要求有关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将纪检监察建议落实情况报纪检监察机关,对不按时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及时通报,并对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
开展整改落实情况“回头看”。不定期对纪检监察建议整改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对责任“挂空挡”、整改“走过场”、落实“打折扣”的严肃追责问责,维护纪检监察建议的严肃性、权威性。(云南省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本文刊登于《中国纪检监察报》2022年8月11日理论周刊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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